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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迫交易罪中的几个题目(3)

2017-10-12 03:35
导读:那么如何非法获利的数额呢?行为人在实施强迫交易行为过程中,通常表现为使用暴力、威胁手段强迫对方以自己所定而对方不接受的价格出售商品或强迫

那么如何非法获利的数额呢?行为人在实施强迫交易行为过程中,通常表现为使用暴力、威胁手段强迫对方以自己所定而对方不接受的价格出售商品或强迫他人出售其不愿出售的商品④。有人以为,非法获利数额就是强迫交易方终极所定的价格与被害方在被强迫前所提出的最低价格之间的差价。笔者以为,这样计算有失公允。由于,在市场条件下,固然一般商品的持有人可以根据商品的市场行情自由定价,买卖双方遵循自愿协商的原则,价格由双方当事人自由约定,只要买卖双方意思表示达成一致,便可达成交易,但是,在市场上,几乎每个人都想赚取最大利润或以最小代价购买最多的商品,会在出售商品时过高地报价或在购买商品时尽量地砍价,假如依据这样的一种不公道的价格来追究强迫交易方的责任是明显不公平的。为了兼顾双方的正当权益,笔者以为,还是以相对公平的市场正常标准的交易价格来计算较为公正,即以市场正常标准的交易价格减往强行购买方自己所定而对方不接受的价格或以强行出卖方自己所定而对方不接受的价格减往市场正常标准的交易价格。而这里的市场正常标准的交易价格应该以价格事务所评估的价格或当地物价治理部分核定的价格为准。
三、强迫交易罪与寻衅滋事罪中的“强拿硬要”的区分
强迫交易罪是新设立的罪名,1979年《刑法》及相关均无直接的规定,在新刑法颁布以前,司法实践中是作为流氓罪处理的。如,1984年最高法和最高检联合作出的《关于当前办理流氓案件中具体法律的若干的解答》中规定,在城乡市场强拿硬要,欺行霸市,扰乱正常贸易活动,引起众怒的,构成流氓罪。该司法解释中强迫交易行为包含在原流氓罪中。一些地方性法律文件中则作了明确的规定,如,1996年8月13日我省公检法司四家联合下发的《关于当前办理流氓恶势力违法犯罪案件中适用法律题目的讨论纪要》中第二条第(一)项规定,为欺行霸市、强买强卖、强装强拉、强拉乘客等而寻衅滋事,扰乱正常的经营秩序,引起众怒的,以流氓罪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可见,两者之间在渊源上是有一定的关联的。此外,寻衅滋事罪中的“强拿硬要”,从语意上讲,“强拿”即用强制的拿走,“硬要”意即无理、强行索要,指行为人用一种强制他人的气力或施加某种压力使他人屈服,进而获取财物的行为,其中含有暴力、威胁行为,行为人也因此获得了一些非法利益,强拿硬要的这些特点与强迫交易罪在客观行为方面,有重合和交叉之处,因此,笔者以为有必要区分一下两者在主客观方面的差别,具体如下: (科教论文网 lw.nSeAc.com编辑发布)
(1)主观故意的不同。两者主观方面固然均表现为直接故意,但强迫交易罪中行为人是通过强迫交易或服务活动达到获取非法利益或精神、肉体享受之目的,其犯罪故意具有明显的贪利性;寻衅滋事罪中行为人是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对公共秩序的破坏,仍积极地往实施,行为人带着一种破坏心理,蔑视国家法律和社会公德,逞强争胜,寻求刺激,追求达到在一定范围内可以称王称霸、胡作非为的目的。
(2)手段不同。强迫交易罪对公私财物的占有是间接的、有偿的、需要通过一定的交易活动,即需要一定的财产付出或提供服务;而寻衅滋事罪中的强拿硬要则是在城乡贸易市场当场直接的、无偿的强行拿取或索要财物,其不需要进行交易活动,行为人也不可能愿意支付一定的对价。
(3)犯罪对象不同。寻衅滋事罪中强拿硬要犯罪行为的对象是在城乡贸易市场中的不特定的多数人之财物,往往是看谁不顺眼就侵犯谁,见什么事不顺心就可能***;而强迫交易犯罪行为的对象则是与行为人有直接或间接关系的商品交易和服务活动确当事人以及这种交易或服务活动。
值得留意的是,现实生活中有这样的两种案例,(一)行为人在多次交易活动中只要价格不如其意就通过暴力殴打的手段来逼迫对方接受其条件并达成交易,由于这种行为既符合了强迫交易罪的犯罪构成要件,行为人实施的多次随意殴打他人的行为又符合了寻衅滋事罪的构成要件,因此,有人以为,这是牵连犯,应择一重罪处罚,即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他们以为这样做可以弥补强迫交易罪法定刑较低,不利于打击犯罪的缺陷。(二)行为人强迫交易行为达不到情节严重,由于行为人此外还有寻衅滋事的情节,就将强迫交易行为回进到强拿硬要范畴中,作为寻衅滋事罪的情节之一。其理由是:两者本来就有渊源关系;行为人通过暴力、威胁手段以较小的代价强行获取较大的对价,实在也是一种强拿硬要行为,而且,行为地一般在贸易市场内,旁观者众,这种行为实在也是为了逞强斗狠、抖威争霸,违反了公序良俗,其犯罪后果的针对的也非一人一事,是对社会公共秩序的破坏,所以,可以强迫交易行为纳进到寻衅滋事罪中定罪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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