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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法的本质的再熟悉——试论经济性是法的本(3)

2017-10-12 03:49
导读:二、法的本质是什么 以上关于法的起源的辩析,必然地要进一步引起我们对法的本质的再思考,这是两个息息相关的课题,弄清法的来历有助于我们理解

二、法的本质是什么
以上关于法的起源的辩析,必然地要进一步引起我们对法的本质的再思考,这是两个息息相关的课题,弄清法的来历有助于我们理解法的本质,而弄清法的本质就有助于推进我们的法学和实践。
传统法,把法的本质概括为两点:阶级性和性。很多人以为,法是与国家同生同灭的,它本质上是阶级性和社会性相同一的事物。我不赞同。法是在国家产生以后的一段时间内,才逐步产生完善。初期的国家里,人们所遵循的还是原始社会所形成的习惯和一些道德规范,只是这些规范后面所依靠的已不是协调而是暴力,即社会秩序是依靠于暴力的辅佐的。而处于有权使用暴力的团体,也完成了他们的蜕变,他们不再是秩序的协调者而是暴力的行使者,但他们宣称他们是***的代表,是法律的执行者。因此,作为利益代表的治理团体,从来只是某一利益团体的代表,但由于他们拥有上风和暴力机器,他们可以这样宣称并迫使人们服从,这就使法从一开始便带上暴力工具和利益(阶级)冲突的烙印,这就是法与生俱来的阶级性。对于法的阶级性,我一向是赞同的,就如我上面所述,国家是不同等的产物,它的基础是暴力,其所使用的手段和工具即法律必然要以其意志为意志,符合其统治需要,因此的法的本质之一就是阶级性。但要指出,我们了解阶级性是法的本质之一,不是要把法律或对法律的研究陷进或政治学当中,那就脱离法的本意而引发误导,而在实践上则可能是灾难性的。明白法的阶级性本质,意义应在于:一是它只是统治的一种工具,并不具有诸如正义、同等、公同等修饰词与之相配。正义、同等、公平只是在统治答应的范围内的一种奢侈品,是相对的。二是表明法律是主观的东西。这一点我们往往在它与事物的性进行联系时混淆了起来,我们常看到的表述是法的是由物质生产条件决定的。我总以为这种表述不妥,且在事实上形成了误导,让人们以为法具有规律性,进而把它与规律几乎等同起来,这种熟悉与中世纪的欧洲的“君主不能犯”同义。事实已经证实,符合客观规律的法律是长久的,但出于统治的需要,法律完全可以抛开任何规律而唯心制定。所以,我以为熟悉法的阶级性的意义在于警醒我们,当我们所遵循的法律是违反客观规律时,我们应义不容辞地往修正它,否则我们的苦难将相继而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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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对于法的社会性,我不赞同。我以为法没有社会性。这似乎难以立论,那且让我们看看关于社会性的再说。人们通过对成文法的比较以为法具有社会性,他们指的是法所具有的一些形式上的共同性,如反映对客观规律的熟悉、反映对法律程序或形式的认同等等,这些似乎说明法律的社会性,可是恰恰错了,这些熟悉,正是只看现象不看本质的表现,就这一层面得出法具有社会性我觉得难以认同。这一熟悉把本质和形式的差别抹杀了,进而使自己迷失了方向。本质的东西是不变的,所以一种事物能成其为这种事物。而形式的东西是可变的,如习惯法与成文法的不同、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的不同等。因此,所谓社会性的熟悉显然是形式的,是不足取的。真正的本质的东西是在这些共同形式的后面。那么,它是什么?
我以为,法律所表现出来的这些同性,是其经济性的表现,因此,经济性才是法律的另一个本质。作为阶级统治工具,法律不是唯一的,而只是一种选择,诸如道德、习俗等也都自发地起着维护统治的作用。道德和习俗等事物是在血缘关系所形成的,它们已经深深扎根于人们的思想和日常生活当中,为人们所认同和自觉维护。统治阶段只能对它们加以肯定或否定。而法律是统治阶级根据自己的意志制定的,他们可以自由左右。就“法是阶级统治的工具”这个表述看,除了阶级性,法还有工具属性,从习惯而来的习惯法直至后来的成文法,作为维护秩序的手段,都是越是广泛性、普遍性则价值越高,由于广泛性、普遍性的事物较易为人们所接受,维持秩序的阻力就越少。法律之被选为统治工具,是因了它的明确性、周知性,而之所以具有相同性,则是因了经济性的考虑:一则是其符合某种规律性的东西而可鉴戒,再则是其他国家已经实践证实是可用的,这些都为统治节省了本钱。我们从法的起源说到现在,都表明着对于经济性的考虑始终着法的抉择和法的制定,毫无疑问,经济性而不是社会性,是法的本质之一。从我们现在可以理解的角度看,习惯正由于它的广泛认同性和普遍遵循性而被暴力团体所认可,这是出于利益的考量来决定的。一方面是由于历史的沿袭性。经历漫长原始社会所形成的各种习惯,已经成了维护人类社会生活秩序的普遍规则面得到人们的遵循。特别是不同氏族所形成的各具特色的习惯,则更是成为不同氏族的标志和他们的骄傲而备受信仰,原始社会的人甚至赋予这些规则“神创”的地位。这种迷信和习惯得到了人们基于的延续认可,成为不同团体所共同遵守的规矩。在国家形成以后的很长时间直至今天,这种基于自然迷信及其所形成的习惯仍得到人们的遵循并有所创新,成为约束人们思想和言行的一种强有力的工具和手段。另一方面是习惯的广泛认同性和普遍遵循性,使他们具有低本钱、便利性的特点而被暴力团体所认可。我们看到,在利益关系代替了血缘关系,暴力代替了协调后,习惯被改造成习惯法推上了历史舞台充当社会秩序的调制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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