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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美国宪法第十四修正案 三个理关于题目

2017-10-12 03:35
导读:法律论文毕业论文,关于美国宪法第十四修正案 三个理关于题目样式参考,免费教你怎么写,格式要求,科教论文网提供大量范文样本:美国宪法第十四修正案,从1868年通过至今,在美国历史上发挥了举足轻重
美国宪法第十四修正案,从1868年通过至今,在美国历史上发挥了举足轻重的作用。几乎所有关乎美国经济、政治、文化的里程碑式的案例,都是根据第十四修正案而起诉和判决的。这包括著名的“洛克纳诉纽约州案”( Lochner V. New York, 1905 年) [1] “布朗诉教育委员会案”( Brown V. Board of Education, 1954 年) [2] 和“罗诉韦德案”( Roe V. Wade, 1973 ), [3] 等等。一个多世纪以来,美国各派政治气力和法学家,围绕第十四修正案的解释题目,展开了至今仍无停止的辩论。大致说来,这一辩论涉及三个重大理论题目:第一,联邦(中心)政府与州(地方)政府的关系题目;第二,“司法审查”( judicial review )是否与“***”相背的题目,亦即“司法***”与“***”的关系题目;第三,“向后看”的“正当程序”( due process )与“向前看”的“同等保护”( equal protection )的关系题目。显然,这三个题目与中国目前政治、经济改革中所涉及的宪法题目,有着密切的关联。本文的目的,就是通过对美国宪法第十四修正案的探讨,来引发对中国的宪政***( constitutional democracy )的新思考。为了讨论的方便,我先将第十四修正案第一款的原文引用如下:“凡在美国出生或回化美国的人,均为合众国的和他们居住州的公民。任何一州,都不得制定或实施限制合众国公民的特权或宽免权的任何法律;不经正当法律程序,不得剥夺任何人的生命、自由或财产;对于在其管辖范围内的任何人,不得拒尽给予法律的同等保护。” [4]   这段条文中最明显之处是它的针对性--针对州政府。因此,让我们首先来探讨第十四修正案引发的联邦政府与州政府的关系题目。       一、“二元联邦主义”的消亡:从第十到十四修正案   众所周知,联邦制是美国制宪(1787年)时的指导思想之一。由麦迪逊( James Madison )写作的《联邦党人文集·第45篇》中明确指出,中心政府的权力是“少而且有界定”,州政府权力是“多而无界定有关人民的生命、自由和财产的事务,一般情况下均回州政府治理”。 [5] 这一思想体现在1804年通过的美国宪法第十条修正案中。该修正案全文是:“本宪法未授予合众国、也未禁止各州行使的权力,保存给各州行使,或保存给相应各州人民行使”。   显然,美国宪法第十四修正案与第十修正案之间存在着紧张关系。在南北战争结束后不久通过的第十四修正案,实际上是为了防止南方各州的奴隶制卷土重来而设的。林肯在战前竞选时,曾和道格拉斯参议员发生了一场著名的论争。林肯反复夸大南方实行奴隶制的州企图将奴隶制“全国化”的危险。1860年乔治亚州参议员图姆斯( Robert Toombs )宣称北方九个州禁止奴隶途经的法律是违宪的。在此稍前,美国最高法院在“斯克特诉山福特”( Scott V. Sandford )案判决中,断定“奴隶不是美国公民”,各州在对待奴隶题目上具有“完全和尽对的权力”。 [6] 这一判决和宪法第十修正案以及麦迪逊上述关于“州政府权力多而无界定”的论点是一致的。   以第十修正案为宪法基础,直至第十四修正案1868年通过前,美国处于所谓“二元联邦制”( dual federalism )下,即州内经济和政治事务由州政府全权管辖,州际间经济与政治事务由联邦政府管辖。第十四修正案的通过,实际上宣告了“二元联邦制”的终结的开始。 [7]   为了充分理解第十四修正案的历史意义,我们有必要简略地回顾“二元联邦制”的发展。美国1776年独立战争后建立了“邦联制”( Confederation ),但很快发现“邦联制”太软弱,无力应付来自内、外两方面的挑战。来自内部的危险是没有同一的纸币,农民不堪忍受用贵金属付债,终导致1786年的“沙依起义”( Shay's Rebellion ),来自外部的危险是英国仍拒不从大湖地区撤走军事要害、西班牙不给美国使用密西西比水路的权利,等等。因此,“联邦党人”( Federalists )决定改“邦联制”为“联邦制”,其动机在于建立一个强有力的中心政府。有意思的是,《联邦党人文集·第17篇》中把“邦联制”下的地方权力比作“封建制”, [8] 而联邦党人所要完成的则是西方历史上“第二次***转变”。 [9] “第一次***转变”是希腊城邦时期,此后一般人均以为***政体只有在小的地域内才可能实现。但联邦党人富于制度创新的想象力,他们论证说,大的共和国比小的共和国反倒更轻易实现***。《联邦党人文集·第十篇》明确指出:“对于选举公共福利的适当保护人来说,是小共和国好呢还是大共和国好?从以下两个明显理由可看出是后者较好。首先,共和国无论多小,为了防止少数人结党营私,代表必须达到一定数目;同时,共和国无论多大,为了防止人数过多的混乱,代表也必须达到一定数目。因此,代表人数并不同两个共和国的选民人数达到一定数目。因此,代表人数并不同两个共和国的选民人数成比例,在小共和国代表所占比例就大一些。结果是,假如大共和国里的合适人选的比例并不小于小共和国,那么前者将有较大的选择机会,从而就有较大可能作适当的选择。其次,由于选举每一个代表的公民人数,大共和国要比小共和国多,所以不足取的候选人就更难于成功地采用在选举中经常采用的不道德手腕;同时由于选民的自由度更大,选票也就更轻易集中于德高看重的人身上”。   可见,联邦党人的理论创新在于提出大共和国比小共和国更***的可能性。这是历史上“第二次***转变”的理论基础。但是,“反联邦党人”对联邦党人的大共和国方案不放心。双方妥协下来的结果,就是所谓“二元联邦制”:中心政府负责外交、国防和州际间事务,州政府全权负责州内事务。   “二元联邦制”的宪法体现,即美国宪法第十修正案。如前所引,该修正案说明,凡未授予( delegated )中心政府的权力均回州政府行使。但这里的微妙之处在于如何理解“授予”。“反联邦党人”曾要求在“授予”之前加上“昭示”( expressly ),这样一来,凡未明确授予中心政府的权力均回州政府行使。麦迪逊( James Madison )果断反对,他说:“使政府局限于行使昭示权力是不可能的;必须答应默示权力( power by implicatio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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