域外暂缓起诉制度及对我国的启示
2017-10-12 06: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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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暂缓起诉制度在德国、日本、美国等国家及地区的司法实践中已有了良好的运行。近年来,暂缓起诉制度在我国一些地方检察机关司法实践试行,但缺乏法律依据及同一规范,因此,域外暂缓起诉制度的立法与司法运行经验对我国的暂缓起诉制度的试行具有重要的鉴戒意义。
关键词:暂缓起诉;起诉便宜;起诉裁量权
中图分类号:D925.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1605(2010)01-0077-03
一、暂缓起诉制度概述
暂缓起诉,也称暂时不予起诉或延缓起诉制度,是指检察机关对已经具备追诉要件的犯罪,在一定条件下,以命令被追诉人或履行一定事项代替提起公诉,若被追诉人信守承诺,在暂缓起诉期间不违反应遵守的事项,检察官即不再对其进行追诉的制度。[1]暂缓起诉的名称,目前没有同一的说法。德国称之为附条件不起诉,日本的类似规定称之为起诉犹豫,美国的相关制度称之为延缓起诉或审前考察监视;澳门地区称之诉讼程序之暂时中止,台湾地区称之缓起诉。[2]
暂缓起诉制度本质上是一种起诉裁量制度,以起诉便宜主义作为其法理基础,能够很好地克服起诉法定主义的弊端,有其独特的诉讼价值。它是对国家刑罚权的消极行使甚至放弃,是公诉权行使的形式之一,即在诉与不诉之间作出的一种暂时搁置起诉的中间处理方式,其行为本身是消极的。
暂缓起诉制度符合国际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