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刑事“初查”制度律毕业论文
2017-10-14 06: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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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刑事“初查”制度在检察机关查办职务犯罪过程中具有极为重要的作用。但是,界和司法界对初查制度存在强烈的争议,主要围绕初查制度的依据、法律地位和必要性等方面展开。本文借此试图对初查制度进行多视角、多层次的探究,旨在抛砖引玉。
【关键词】 初查 形成 法律依据 规范
一、刑事“初查”制度的形成
(一)“初查”制度背景折射
“初查”制度的提出决非偶然,而是特定时期刑事诉讼理论和实践的产物,同时折射了深刻的背景。
1、检察机关对自侦案件立案标准的误解。1979年《刑事诉讼法》要求对控告、举报和自首材料进行审查后,以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立案。80年代初期,检察机关受理的案件立案材料多数是发案单位通过调查而提供的,已经能够证实有犯罪事实存在而且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检察机关往往审查材料后即行立案。接受举报时已具备相当的犯罪证据,是这一时期自侦案件立案工作的一个突出特点,久而久之办案职员无形中产生只有客观上存在犯罪事实才能立案误解。但是,到了80年代中后期,自侦案件举报线索迅速增多,其中匿名举报和举报事实不清的现象也在增多。检察机关为解决立案后“撤案”或“免予起诉”(不包含构成犯罪因规定免予起诉的情形)的,提出“进步立案质量,把好立案关”的口号,在确认有犯罪事实存在的条件下才能立案的观点。据统计,1990年上半年,全国检察机关共审结贪污、贿赂案件的案犯37972人,其中免予起诉22503人,占审结总数的59.2%。比1989年同期相比,免予起诉率上升14.1%。其中很多案件应该撤案的,却错误地被作免予起诉处理(1990年10月23日最高人民***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