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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审民事判决书证据采纳和事实认定的写法律(2)

2017-10-15 01:26
导读:再审民事判决书对当事人质证意见的叙述应以当事人核对后签名或者盖章的笔录为依据。当事人发表的质证意见过于繁杂的,再审民事判决书可以进行回纳


  再审民事判决书对当事人质证意见的叙述应以当事人核对后签名或者盖章的笔录为依据。当事人发表的质证意见过于繁杂的,再审民事判决书可以进行回纳、整理,但应当保持原意,并不得遗漏当事人提出的质证意见。存在举证人对质证意见进行说明等反复质证情况的,再审民事判决书应当客观、全面地反映反复质证情况。在证据质证过程中,法官应当依据《若干规定》第五十条的规定,规范当事人对证据的质证行为。

  三、对当事人就争议事实提交的证据,再审民事判决书应无一遗漏地阐明是否采纳并说明理由。

  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不表态或者固然表态但不说明理由,是现行判决书的最大缺陷,也是当事人意见最大之处。随着《若干规定》的施行,这一有看获得解决。根据《若干规定》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法官应当全面、客观地审核证据,依据的规定,遵循法官职业道德,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对证占有无证实力和证实力大小独立进行判定,并公然判定的理由和结果;法院应当在判决书中阐明证据是否采纳的理由;对当事人无争议的证据,是否采纳的理由可以不表述。

  再审民事判决书阐明对有争议证据是否采纳的理由,可以按照争议事实顺序或证据排列顺序,重点围绕当事人质证意见中存在的分歧和争议进行,就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正当性、证实力的有无以及大小等表态。当事人未提出的异议,再审民事判决书一般不主动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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