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人作证:是权利还是义务?——论我国刑事诉讼
2017-10-15 0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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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目的缘起 证人
题目的缘起
证人不作证的现状在我国刑事诉讼中已经严重地影响到我国司法公正目标的实现,它 进步了诉讼本钱并增加了诉讼结果的不确定性。“(而)一个没证人的社会,尽不可能是 一个法治社会;无人作证,一个人根本不可能通过司法过程终极获得正义。”导致我国 证人不作证的原因是很复杂的,笔者将其回结为以下三类原因:一、司法工作职员的观 念陈旧,不重视对证人权利的保障和轻视证人作用、不走群众路线的主观原因;二、群 众法律意识不高、普遍的厌讼避讼心理是导致不愿作证的现实原因;三、法律规定粗疏 ,没能规定充分的对证人权利保障措施的法律原因。以上原因引起了法学界的特别重视 ,为此法学家们做了很多的探讨,提出了很多优秀的方案和建议,也当然包括很多的论 争。
法学家们对症下药,以为从法律角度解决证人不作证题目的关键就是要求加强对证人 权利保障性规则的规定。为此法学家们设计了两类方案:第一类方案,将证人作证行为 当成法律义务来理解,从权利义务相对等的角度设计证人权利的保障制度(义务说);第 二类方案,将证人作证行为当作权利来理解,以为证人作不作证是证人的权利,所以证 人的权利保障就是对证人行使作证权利的保障(权利说)。固然学者们无一例外地提倡要 加强对证人权利的保障以鼓励证人积极作证,但这两种方案所坚持的法律原理不同,各 自实际操纵的司法效果也会不同,对国家整个法律体制的影响也会不同。而要区分上面 两种方案的优劣,就必须探讨证人作证行为的法律性质,必须明确证人作证行为性质确 定的公道性所在,为我国《刑事诉讼法》修改时正确设定证人权利义务规则提供理论上 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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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权利说”的批判
坚持权利说的学者大致有以下依据:(1)“将作证定位为证人的义务,因缺乏法理上的 依据而不具有正当性,将作证定位为证人的义务,实在就是强迫证人作证,也就是要证 人承担举证和证实的责任”、“追究证人的法律责任缺乏可操纵性”;(2)“从经济学 的角度看,(证人作证的本钱大于收益)强行将作证定位为证人的义务是不公道的”、“ 从权利义务具有对应性的角度来看,作证不应该定位为证人的义务”;
1、对证人作证义务的规定并非强加了证人的举证责任,也非即是直接强制证人作证, 更不能以为鼓励作证就是权利。笔者以为证人作证义务的承担与举证责任无关,举证责 任的内涵包括提供证据的责任、说服的责任、证实不能的责任。举证责任的分担是从诉 讼职能的区分和控辩对等角度进手而设计的诉讼制度,是以诉讼的结果为导引的制度设 计,即根据诉讼主体与诉讼结局上的法律利害关系为抓手并结合举证的难易程度来平衡 控辩双方在诉讼中气力的抗衡程度。而证人作证并不在意诉讼的结局,诉讼的结局如何 与证人不相干,证人以提供其知晓的案件信息为己任,并不承担说服责任和证实不能的 消极责任,证人作证的意义在于它为诉讼的进行提供了协助,所以证人作证并不是承担 举证责任,只是协助诉讼的义务。
而将证人的作证义务简单地等同于强迫证人作证也失于偏颇,从表面来看作证义务最 终要通过法律的强制力来加以保障,强迫证人作证的力度越大作证的风险就越大,证人 逃避风险的欲看就越强,证人逃避作证是证人向国家提出***的方式。法律设定作证义 务的根本出发点是为了加强诉讼的国家控制力,让社会配合诉讼的进行,而法律分配作 证义务时不能单纯从证人作为国家公民与国家之间的关系出发来考虑题目,证人同时还 是家庭的成员、单位的成员、社区的成员。国家在参与到对证人作证义务分配时要充分 考虑到证人作证时可能带来的多元价值冲突题目,所以尽对的强制证人作证是不可能实 现法律对***社会的创建作用的。由于“任何法律制度和司法初衷的根本目的都不应当 是为了确立一种威权化思想,而是为了解决实际题目,调整社会关系,使人们比较协调 ,达到一种制度上的正义”。因此法律设计了一套证人作证义务的例外规则来平衡由此 带来的价值冲突题目,学者们称之为证言特免权(privilege of witness)规则。“证言 特免权存在的一个基本理由是:社会期看通过守旧秘密来促进某种关系。社会极度重视 某些关系,宁愿为保卫守旧秘密的性质,甚至不惜失往与案件结局关系重大的情报。” 所以证人的作证义务可以通过特免权的方式加以开释,那些以为作证义务必定带来强制 作证的观点很显然没有看见这一点。至于以为鼓励作证就是把作证行为当作权利来理解 的观点就更显草率,作证行为作为义务也必须通过法的宣传和模范实施来唤起证人履行 义务的自觉性,否则建立在证人的对抗基础上的作证义务之实现将成为空谈。至于司法 机关向社会发出征集证人的“悬赏广告”更不具备否定证人作证的义务性质作用,发布 悬赏广告是否符合《刑事诉讼法》尚且不论,目前解决悬赏广告的法律关系在《刑事诉 讼法》中未见任何规定,而只能通过民法来解决,所以关于悬赏广告这一题目,可以将 它放在刑事诉讼法律规范之外来对待。正如交税是公民的基本义务,税务部分为了鼓励 公民积极主动交税而在发票上标注中奖号码一样,决不能由于某公民中奖了而否定其交 税是法律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