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算机应用 | 古代文学 | 市场营销 | 生命科学 | 交通物流 | 财务管理 | 历史学 | 毕业 | 哲学 | 政治 | 财税 | 经济 | 金融 | 审计 | 法学 | 护理学 | 国际经济与贸易
计算机软件 | 新闻传播 | 电子商务 | 土木工程 | 临床医学 | 旅游管理 | 建筑学 | 文学 | 化学 | 数学 | 物理 | 地理 | 理工 | 生命 | 文化 | 企业管理 | 电子信息工程
计算机网络 | 语言文学 | 信息安全 | 工程力学 | 工商管理 | 经济管理 | 计算机 | 机电 | 材料 | 医学 | 药学 | 会计 | 硕士 | 法律 | MBA
现当代文学 | 英美文学 | 通讯工程 | 网络工程 | 行政管理 | 公共管理 | 自动化 | 艺术 | 音乐 | 舞蹈 | 美术 | 本科 | 教育 | 英语 |

证人作证:是权利还是义务?——论我国刑事诉讼(3)

2017-10-15 01:26
导读:2、作证是证人作为国家公民应尽的义务。 市民社会中的作证义务是建立在市民的良心、信仰、自觉基础上的,在市民社会的层 面,这种秩序的建立具有不

  2、作证是证人作为国家公民应尽的义务。
  市民社会中的作证义务是建立在市民的良心、信仰、自觉基础上的,在市民社会的层 面,这种秩序的建立具有不确定性,特别是市民社会以夸大人与人之间的独立性——包 括利益的独立和人格的独立为特征,所以这里即使形成了一定的秩序也不具有公共性特 征,很难为社会的持续发展提供一个稳定的外部环境。在这样的环境中人的存在是片面 的、孤立的、不自由的,人必须在政治社会中寻求解放。于是人类组建了政府,创立了 国家,通过国家来组织公共生活。在政治社会中,人们的公共生活必须服从国家的规则 安排,人的身份由市民而转变成公民,原先仅靠人的知己为支撑的市民社会伦理性作证 义务,通过构架于市民社会之上的政治气力的强制性作用转变成公民义务。
  3、作证是我国法律明确规定的证人应当承担的义务。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45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和公安机关有权向有关单 位和个人收集、调取证据。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证据。……”;第48条规定: “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从以上的法律规定来看,我国法 律对证人作证行为的法律性质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即作证是公民的义务。
  当然我国法律在分配作证义务时仅仅要求证人对作为国家代表的法院、***、公安 机关承担作证义务,而对于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等,则赋予证人是否同意作证 的选择权。这样的规定使得辩护方在举证能力上与控诉方形成明显的反差,不仅使控辩 对等的诉讼机制无法形成,而且也违反了设定证人作证义务的目的。设定证人作证的义 务在初衷上是为了使社会的公共生活得以维续,这种义务对社会成员而言是相互的,作 证义务的设定是形成***社会机制的必要条件,在此证人必须超然于案件结果之外,不 管自己的证言是有利于原告还是被告,客观地陈述自己所了解的案情,通过自己的作证 行为促使社会恢复***,发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能够同等地获得证人作证的机会。从证 人在市民社会中的作证义务转变到国家公民的法律义务,国家在参与这一社会关系中不 能打破原先的机制,国家只能给这一机制赋以国家意志性,即当证人不承担作证义务时 国家就对他的行为进行评价并且做出相应的权威化处理,使***社会形成机制具有稳定 性。国家尽不能改变它原有的内容,将作证义务当成是证人向代表国家的专门机关履行 的义务,从作证义务中剔除证人作为社会成员而应向当事人、辩护人等承担责任的内容 。假如证人的作证义务只是证人向国家机关承担的责任,那么证人就成为了控诉方的助 手,他在纠纷解决中失往了超然的地位,辩护方在诉讼中就当然地成为被孤立的弱者, 诉讼的人权保障机制将会失往作用,整个诉讼将成为控方对被控方的独裁过程。
(转载自科教范文网http://fw.nseac.com)

  笔者坚持以为,法律在设计证人作证义务的时候,应明确规定证人向控辩双方承担同 等的责任,并且将责任的履行情况交给法院来裁判,由法院将国家意志加以实现。根据 这一思路,我们应当将证人的作证义务与控辩双方的调查取证权联系起来,规定控辩双 方同等的调查取证权,最最少不能对辩护方现有的调查取证权进行限制。同时规定证人 假如不履行作证义务,控辩双方均可以向法院提出取证的申请,由法院向证人发出传票 ,在无正当理由的情况下证人不履行出庭作证的义务,法院可以依据法律处以相应法律 处罚。
  作为义务,证人的作证义务总是与相应的法律责任联系起来的,目前我国法律还必须 完善证人的法律责任规定。世界各国的刑事诉讼法律都对证人的作证义务作出了明确的 规定,并规定了证人拒不作证的相应法律责任。《美国联邦刑事诉讼规则》规定法庭可 向证人发出传票,“无正当理由却未按照被投递的传票执行,可以被视为蔑视签发传票 的法院。”英国《刑事诉讼法》规定证人无正当理由拒尽到庭作证,可以签发逮捕令, 必要时以蔑视法庭罪论处。法国则规定证人无正当理由拒尽到庭作证,由司法***强制 拘押到庭并处以罚款。德国《刑事诉讼法》规定证人不论有否拒证权均有出庭作证的义 务,无正当理由拒尽作证的可以强制其到庭作证,也可处以1千马克罚款或6个星期以下 的拘禁。日本《刑事诉讼法》规定证人受传唤而无正当理由未到庭的,处以5千日元的 罚金或拘留。
上一篇:论物权法的基本原则律毕业论文 下一篇:没有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