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户抢劫中“户”之范围浅探律毕业论文
2017-10-15 0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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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 容 摘 要抢劫罪是一种严重侵犯财产权和公民人身安全权利的犯罪,历来是我国刑法打击的重点。一九七九年我国的《刑法》中没有对“进户抢劫”的具体规定,一九九七年的新《刑法》第263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抢劫公私财物的,处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1)进户抢劫的;(2)在公共工具上抢劫的;(3)抢劫银行或机构的;(4)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5)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6)冒充军官抢劫的;(7)持抢抢劫的;(8)抢劫军用物质或者保险、救灾物质的。这次修改后的《刑法》将“进户抢劫”列为情节严重的八种加重处罚的情形之一,并且将“进户抢劫”列为首种情形。最高人民法院二000年的司法解释中将“户”规定为“生活的与外界隔离的住所,包括封闭的院落牧民的帐篷,渔民作为家庭生活的渔船,为生活租用的房屋等进行抢劫的行为,以上应当为进户抢劫,最高人民法院的这一解释无疑是及时的、明确的具有较强的操纵性。但在适用时,各地又对“户”的范围在熟悉上产生了较大的争议。因此,在适用上也就产生了不同的结果,这是与我们成文法国家的“罪行法定”,“罚当其罪”的刑法原则相背的。为更好地运用惩罚犯罪,应当对“户”的范围作出更为公道的界定,从立法的本义及目的中,将“进户抢劫”表述为“在住宅、机关、单位、工厂、学校、宾馆、商店等封闭性场所中发生的抢劫犯罪”以增强该罪的可操纵性,保证法律的正确、同一实施,维***制的同一和权威,促进进步。关键词:进户抢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