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民事审级制度的改革与完善———比较法学(3)
2017-10-16 01:24
导读:我国设立两审终审制主要基于四点理由:第一,可以减少当事人讼累,方便当事人进行诉讼。我国地域辽阔,在一些地方极不方便,实行三审终审,审级过
我国设立两审终审制主要基于四点理由:第一,可以减少当事人讼累,方便当事人进行诉讼。我国地域辽阔,在一些地方极不方便,实行三审终审,审级过多,会使民事关系长期处于不稳定状态,给双方当事人造成人力、物力、时间上的浪费。第二,可以使高级法院和最高法院摆脱审理具体案件的工作负担,集中精力搞好审判业务的指导监视。第三,我国的审判监视程序可弥补审级少的不足,对确有错误的已生效判决,当事人可以通过审判监视程序申请再审,法院也可以利用审判监视程序予以纠正。第四,第三审仅作书面审和审,对案件事实部分不予过问,因而作用极为有限[7].笔者以为,审级的功能在于通过对案件的多次审理,加强监视,保证裁判的公正性。对当事人来说,多一个审级,就多一次权利救济的机会。但审级太多,也会导致程序复杂,权利的行使,因此必须根据实际情况而定。从我国的实际情况看,民事案件数目年年上升,必须进步效率,及时审理,审级不宜太多,但这只是的一个方面。另一方面,由于很多新型案件出现、案情比较复杂等情势变化,两审终审并不必然优于三审终审。由于:1、过往我国比较落后,很多地方交通不便,有些人进城打一场官司所花的用度往往超过了胜诉所得的经济利益,所以,两审终审对于边远地区的人们来说是更现实更经济的制度。但到了21世纪的今天,我国国民生产总值大幅度进步,人民生活水平有了极大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