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刑事裁判文书的论证与说理律毕业论文(2)
2017-10-16 04:37
导读:2、法院裁判文书应全面客观地反映控辩双方或者诉辩双方当事人的意见。在刑事案件诉讼过程中,除自诉案件外大部分刑事案件是由检察机关代表国家支
2、法院裁判文书应全面客观地反映控辩双方或者诉辩双方当事人的意见。在刑事案件诉讼过程中,除自诉案件外大部分刑事案件是由检察机关代表国家支持公诉的,指控的犯罪事实经过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调查取证,收集了大量有关指控被告人犯罪的证据,在列举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中,把指控被告人犯罪的手段、行为、目的和在犯罪中的作用综合叙述,并扼要列举向法院提供的主要证据和适用法律,请求事项等,防止出现照抄起诉书全文,不进行回纳叙述的作法;对于被告人的陈述、辩解和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应当在裁判文书中对辩方提出的无罪、罪轻、从轻、减轻和免除处罚的辩护观点全面客观的反映,综合辩护的主要论点及有争议的事实和证据要进行具体分析、列举,以充分体现控辩式的审理方式,突出依***理进行充分论证。
3、审理查明的事实是法院裁判文书的核心,是判决的基础。制作刑事判决书,首先要把事实叙述清楚。要对查明事实进行回纳性论证,要层次清楚,重点突出。应当写明案件发生的时间、地点,被告人的动机、目的、手段,实施行为的过程、危害结果和被告人在案发后的表现,按时间先后顺序叙述,一人犯数罪的应当按罪行主次的顺序叙述;一般共同犯罪案件,应当以主犯为主线进行叙述;团体犯罪案件,可以先综述团体的形式和共同的犯罪行为,再按首要分子、主犯、从犯、胁从犯或者罪重、罪轻的顺序分别叙述各个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并以是否具备犯罪构成要件为重点,兼叙定性处理的各种情节,把在庭审中查明的事实作为认定案件的充分根据和理由。案件事实未经法庭调查的,没有证据证实的,有重大分歧的,在认定事实上不能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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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对证据的论证是裁判文书中认定事实的依托。证据的采纳应当以庭审经法庭举证、质证的证据为条件,要留意通过对证据的具体分析、认证来证实判决所确认的事实。对一审公诉普通程序审理的“被告人认罪案件”和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公诉案件,此类案件均是以被告人认罪为条件,附带相应的适用条件,被告人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不持异议,应当在裁判文书证据部分尽量予以简化,对证据的具体内容无需再行系统论证,可以仅就证据的名称及所证实的事项作出说明即可。相对于疑难案件和被告人不认罪案件的裁判文书,不但要引用证据的名称及所证实的事项,还要对证据的来源和证实的主要内容进行列举,并以论证的回纳引用,应当将能够证实案件事实的证据运用到裁判文书中,尽量使用法律术语,并留意语言精炼。要防止并杜尽抽象、笼统的说法或者用简单罗列证据的做法。引用证据和论证时,切忌说空话、套话,要论点明确、论据充分又不失证据的原意,全面反映案件的真实情况。
5、证据要尽可能写得明确、具体。应当因案而异。案件简单或者控辩双方没有异议的,可以集中表述;案件复杂或者控辩双方有异议的证据要进行具体分析、认证,庭审举证、质证、认证的过程也应在裁判文书中反映出来,裁判文书要突出依***理进行充分论证。一人犯数罪或者共同犯罪案件,还可以分项或者逐人逐罪叙述证据或者对证据进行分析、认证。对控辩双方没有争议的证据,在控辩主张中可不予叙述,以避免不必要的重复。三、刑事裁判文书理由部分的论证与说理
刑事裁判文书的理由是将犯罪事实和判决结果有机联系在一起的纽带,是判决的灵魂,是人民法院对个案审理后作出的综合性结论。其核心是针对案件特点,运用规定、政策精神和犯罪构成,具体阐述公诉机关的指空事实和罪名是否成立,辩护方所辩护和辩解理由是否符合案件事实,终极得出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犯的什么罪的结论性判决结果。所以,裁判文书理由部分的论证与说理决定着全案的定罪量刑。
(科教作文网http://zw.ΝsΕAc.Com编辑整理) 1、裁判理由中对被告人是否构成犯罪的论证与说理。在判决理由论证中,要结合我国刑法的有关规定和犯罪构成理论,全面阐述被告人的行为是否触犯了我国刑法明文规定的犯罪条款和犯罪构成的要件,要将犯罪的性质、侵犯的对象、实施的手段及造成的危害结果进行说理性的论证,并对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以及被告人在犯罪中的作用,从重或者从轻处罚意见都应明确表述。防止只引用法律条文,不阐明适用法律的道理。在确定罪名时,应当以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规定》为依据。对一人犯数罪的,一般先叙述重罪,后定轻罪;在共同犯罪案件中,应在分清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和刑事责任的条件下,正确确定罪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