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证人出庭作证的现状律毕业论文
2017-10-16 0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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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证人出庭作证是现代庭审制度的基本要求,是保证司法公正的基本措施。但是 ,目前在我国司法实践中,证人出庭作证的情况却令人堪忧,尽大多数证人不愿意出庭作证,已成为困扰执法工作的一大因素,对刑事诉讼的危害性颇大。因此,本文仅对我国目前刑事案件中证人出庭作证的现状、形成原因及完善我国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等方面进行简单的论述。本文经过对我国目前刑事证人出庭作证之现状的简单分析,结合国外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的特点,以为目前,我国的刑事证人出庭作证少,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我国法治社会建设的进程,主要原因是立法相互矛盾,证人的权利、义务、责任不平衡,对现行法律进行完善是时代发展的主流趋势,我们有理由呼吁在立法上要设立证人出庭之义务,以贯彻现代审判之诸如辩论原则、言词原则,直接原则等基本原则,实现法律之正义和司法之公正。同时期看通过立法对证人的权利和义务加以明确,尤其在保障证人作证的权利方面,鉴戒国外的立法和实践经验,通过一系列配套的措施和制度如证人人身安全和自由的保障,证人的经济补偿等,以解决我国证人出庭作证难的题目。关键词:证人 出庭作证 原因 创新证人出庭作证是现代庭审制度的基本要求,是保证司法公正的基本措施。但是 ,目前在我国司法实践中,证人出庭作证的情况却令人堪忧, 尽大多数证人不愿意出庭作证,已成为困扰执法工作的一大因素,对刑事诉讼的危害性颇大。具体而言:由于证人在尽大多数情况下不出庭作证,要有效定罪,必然会大量采用庭前尤其是侦查阶段公安机关制作的书面证言,法官对证人证言等言词证据的调查,仅局限于摘录和宣读控方卷宗所记载的笔录,它使法庭审判事实上演化成为法官对控诉证据的书面性审查,而这种书面性审查很难使控辩双方进行有效的、实质性的质证,使法庭质证流于形式,形同虚设。当证人证言存在明显漏洞或证与供、证与证之间存在矛盾时,法官无法通过证人出庭,控辩双方交叉式询问质证,对证言鉴别真伪从而往伪存真,公正执法,而只能凭经验、理性等自由判定,从而降低了案件审理的正确性,同时也为司法不公提供了温床,降低了人民群众对法官的信任度和认同感。但是反之,假如证人出庭作证,则有利于控辩双方对证人证言的质证,减少外界因素对证人的干扰和***,增加证言的真实性,同时证人出庭作证还可以减少出伪证、假证、随意出证的可能性,有利于增强刑事诉讼的透明度。因此,本文仅对我国目前刑事案件中证人出庭作证的现状、形成原因及完善我国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等方面简单的论述,
(科教范文网http://fw.ΝsΕΑc.com编辑) 一、证人出庭作证的涵义及其意义
[1]所谓刑事证人出庭作证,是指刑事证人在法院开庭审理案件过程中,出席法庭,当庭陈述和回答本人知道的案件事实。证人出庭作证一直是诉讼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公民的一项法律义务,是法庭查明案件的一种重要方式。法院开庭审判的目的就在于查清案件事实,而对案件事实的认定,主要是对证实事实的证据的认证,证据只有在法庭上经质证,查实后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因此,证据在法庭上出示质证,是整个庭审活动的中心,它是《刑事诉讼法》对庭审方式规定所要求的。
证人出庭作证是认真贯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这一司法原则的重要形式,是正确定罪量刑和保护被告人的正当权益的重要手段。证人证言作为直接证据,在揭露案件事实,打击犯罪活动等方面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证人出庭作证,有利于查清犯罪事实,打击犯罪活动
证人能够向司法机关提供有关案情的***,特别是在犯罪嫌疑人与被害人双方各执一词的场合,证人出庭接受双方的询问质证,揭露案件事实,能够正确的认定事实,同时也有利于司法公正目标的实现。
(二)证人出庭作证,有利于控辩双方对证人证言的质证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47条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