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分维权主体资格法理探寻律毕业论文
2017-10-16 06: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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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全国第一起赔付到位的“流浪汉维权案”为研究案例[论文提要]:根据湖北省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法院(2006)伍刑初字第141号案件卷宗材料,先容本文研究的案例“宜昌流浪汉维权案”的案情和以***司法理念为指导审判该案的过程。将民政部分的维权主体分为救助主体和起诉主体,用于对应实体法和程序法;将民政部分维权主体的立法漏洞分为法律部分残缺和法律尽对空缺两种形式,用于论述救助主体和起诉主体。针对司法实践中对民政部分维权主体资格认定存在的不同观点,提出对民政部分维权主体的认定,必须充分考虑到现阶段有关立法的现状,法官应主动“找法”与“造法”,平衡个案的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分析现行社会救助制度存在法律残缺的现状和原因;采用目的性扩张的方法,探寻民政部分为死亡的未着名流浪乞讨职员提供救助并不违反职权法定和公道行政原则的法理;得出民政部分是目前唯一既正当又公道代替死亡的未着名流浪乞讨职员近支属的救助主体的结论。分析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主体存在法律尽对空缺的现状和原因;采用法官直接创想法律规则、类推适用和依据法律条文的客观目的的方法,探寻民政部分可以代替死亡的未着名流浪乞讨职员近支属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法理;得出按照实现全社会公平正义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类推适用最相类似法律规定的裁判规则和依据民事诉讼法支持起诉原则的法律的客观目的确认民政部分具有起诉主体资格的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