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算机应用 | 古代文学 | 市场营销 | 生命科学 | 交通物流 | 财务管理 | 历史学 | 毕业 | 哲学 | 政治 | 财税 | 经济 | 金融 | 审计 | 法学 | 护理学 | 国际经济与贸易
计算机软件 | 新闻传播 | 电子商务 | 土木工程 | 临床医学 | 旅游管理 | 建筑学 | 文学 | 化学 | 数学 | 物理 | 地理 | 理工 | 生命 | 文化 | 企业管理 | 电子信息工程
计算机网络 | 语言文学 | 信息安全 | 工程力学 | 工商管理 | 经济管理 | 计算机 | 机电 | 材料 | 医学 | 药学 | 会计 | 硕士 | 法律 | MBA
现当代文学 | 英美文学 | 通讯工程 | 网络工程 | 行政管理 | 公共管理 | 自动化 | 艺术 | 音乐 | 舞蹈 | 美术 | 本科 | 教育 | 英语 |

执行救济制度之我见律毕业论文(2)

2017-10-18 01:05
导读:执行回转,是指执行完毕后,由于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变更,使已经被执行的财产的一部或全部回还义务人,使其恢复到执行程序开始的状况。就


  执行回转,是指执行完毕后,由于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变更,使已经被执行的财产的一部或全部回还义务人,使其恢复到执行程序开始的状况。就实在质而言,执行回转还是执行活动,只是当事人地位发生了变化,原来的权利人成为义务人,原来的义务人成为权利人,这是对纠正执行根占有错误而导致执行工作失误的一种补救措施。按照有关法律规定,执行回转适用条件包括:(一)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依法撤销或变更,即原执行依据所确定的权利义务失往了正当的依据;(二)确有执行回转的必要,即原义务人的财产部份或全部已被执行,权利人在执行根据被撤销或变更后拒不退还的;(三)执行回转的内容包括原有财产及原有财产的孳息。

  我国的案外人异议制度和执行回转制度在纠正违法或不当执行行为,维护执行当事人及案外人正当权益上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这两种执行救济方法都属于实体上的救济,民诉法却规定了以程序救济方法实施,导致了适用上的困难和救济效果的发挥,执行回转制度经过最高院执行工作若干规定的完善后,已基本适应了实践操纵的需要,题目较多的还是案外人异议制度。纵观我国目前的执行救济制度,存在以下几个突出题目。

  (一)执行救济制度在立法设计上存在缺陷,未就程序上的救济方法与实体上的救济方法进行划分,特别是对程序上的违法或不当执行行为缺乏相应的救济规定,无法保护执行当事人在执行程序上的正当权益。即便案外人异议制度中有规定执行员应当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审查,但作甚“法定程序”,却始终未见相应法律规定。

  (二)实体方面没有规定执行当事人的救济制度,以致执行当事人无法寻求救济。民诉法第208条规定了案外人可以寻求执行救济的途径,但作为直接受执行行为影响的执行当事人,其权益随时都可能因违法或不当执行行为而遭受侵害,法律却未规定相应的救济方法来保护其正当权益,显然是不公道的。

(科教论文网 lw.nSeAc.com编辑发布)



  (三)案外人异议制度的救济措施欠周全,未能有效维护案外人的正当权益。主要表现是:(1)从规定看,案外人异议仅适用于命令交付特定物的案件,且若执行根据并无错误时,即便违法或不当执行行为给案外人造成侵害,案外人的损失也无法补救;(2)案外人对标的物提出异议,为实体上的争议,案外人应有权通过审判程序谋求救济,而现有法律却规定由执行员审查而不能通过诉请来维护实体权利,显然与诉权的基本理论相悖;(3)案外人异议必须向执行员提出,而执行员集执行与裁决异议为一身,难以发挥执行救济和矫正的作用;(4)假如执行根占有误,应按审判监视程序处理。但案外人的诉讼地位应如何定位?是否可以参加诉讼?法律没有明确规定。

  综上所述,执行救济制度作为一项完整的法律制度在我国还仅仅是理论上的探讨,作为现实的执行救济存在突出的三个题目。一是没有规定程序上的救济制度,二是实体上没有规定执行当事人的救济制度,三是尽管有案外人异议制度的规定,但对案外人利益的法律保护还不够有力。

  三、重塑执行救济制度的思考

  从一些国家、地区的执行立法来看,设置执行救济制度都有一个共同的态度,即在程序设置上充分考虑到裁判公正的,以便于请求救济人能有机会获得有效的救济,而对于效率的追求,则是保证公正的条件下的另一目标。所以,在救济程序的设置上,保证救济公正是第一位的。为此,笔者以为,应吸收、鉴戒国外民事诉讼法的公道之处,并结合我国的执行工作实践,重塑我国的执行救济制度,具体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

  (一)改革现有的执行权运行机制,实现执行裁判权与实施权的分离。长期以来,执行裁判权与实施权高度集中于执行员一身,客观上轻易造成执行权的滥用,引发“执行乱”现象的蔓延。因此重新正确划分和行使执行权,对于切实保障执行当事人正当权益,防止怠于和滥用执行权,防止司法***,保证执行队伍的高效廉洁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为此,笔者建议,建立执行权分权运行制衡机制,实现执行裁判权与实施权的分离,确保裁判者的中立性。裁判者卷进执行事务,其裁判公正性会受到质疑,原因有二个,一是裁判者又是执行行为实施者,让其否定自己已为的执行行为有难度;二是即便裁判者不面临否定自己的尴尬,但对属于自己执行行为异议的裁判,会引发人们对这种程序的公道性的担心。因此实现执行裁决权与执行实施权分离的目的,是从体制上来保障执行救济制度的有效落实。
上一篇:改进地方立法的提出和起草机制律毕业论文 下一篇:没有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