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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非法移民题目刑事法律对策研究律毕业论

2017-10-17 0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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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非法移民行为是一种违法犯罪行为,基于对非法移民适用刑事法的回顾和现状,中国应坚持正确的态度,在刑事政策的指导下完善立法,制定“移民法”,修改刑事法的相关规定,增设有关罪名,强化刑事司法,加强国际刑事司法合作,打击非法移民活动。
  关键词:非法移民;刑事法;移民法;刑事司法;国际合作
  
  一、非法移民概述
  
  非法移民属于人口迁移中的一种形式,是国际移民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非法移民”的概念,学界存在分歧,目前尚无正确而周延的同一界定。非法移民属于法律身份范畴。按各国关于公民和外国人的进境和出境以及居留的法律规定,可以以为,非法移民是违反移民法律或出进境治理法律法规或有关国际法,以谋取非国籍国或者非常住国的居留权为真实目的而非法出进境和非法滞留或者居留的人。非法移民的种类,从国籍角度看,它既包括本国人的非法出进境者,也包括外国人的非法进出境者或非法居留者;从非法状态看,非法移民包括非法出进境移民和非法滞留移民两种。本文中的非法移民不同于因政治原因遭到外国追诉或处罚的非法移民即政治移民和政治犯与非法出进境或非法居留的各种难民。
  在客观行为上,就非法移民的行为方向而言,它包括非法移民流出和非法移民流进;就非法移民的行为状态而言,它可分为非法出进境和非法滞留两种行为形式。非法出进境的主要表现是非法偷越国(边)境,俗称偷渡。非法偷越国(边)境是未经外国政府同意而进国(边)境或未经本国政府同意而出国(边)境的一种违法犯罪行为。非法滞留是正当进境,但因滞留时间超过当地政府所准予逗留的期限的违法犯罪行为。非法移民现在所呈现出的特点具有团体化、组织化、国际化、智能化和规模化。
(转载自http://www.NSEAC.com中国科教评价网)

  
  二、中国对非法移民适用刑事法的回顾和现状
  
  在中国的法律法规体系中,没有使用“移民”和“非法移民”这两个词语,立法的内容是以中国公民和外国人的“出进境行为”、“非法出进境”和“偷越国(边)境”等展开的。在有关行政法规中使用“偷渡职员”代替了“非法移民”的概念。迄今为止,中国还没有制定一部完整的《移民法》,相关的规定主要分散在中国的刑法法律条文和出进境治理的行政法律法规之中。在对待“非法移民”行为上,中国刑法第六章第三节具体规定了六种罪名进行控制。
  中国l986年《公民出进境治理法》和《外国人进境出境治理法》及其两个实施细则、1995年《出境进境边防检查条例》、2003年《居民身份证法》、2006年《护照法》等都对与非法出进境行为有关的行为规定了刑事责任。如《公民出进境治理法》第14条规定,“对违反本法规定,非法出境、进境,伪造、涂改、冒用、转让出境、进境证件的……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外国人进境出境治理法》第29条规定,“对违反本法规定,非法进境、出境的,在中国境内非法居留或者停留的,未持有效旅行证件前往不对外国人开放的地区旅行的,伪造、涂改、冒用、转让进境、出境证件的……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出境进境边防检查条例》第41条规定,“出境、进境的职员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固然行政法律法规等对非法移民行为规定了刑事责任,但其只是附属刑法,属于提示性条款,假如真正追究非法移民行为的刑事责任,必须根据刑法典的规定,假如刑法典中对某种非法行为没有规定罪名和刑罚,则不得定罪处罚,也就不能追究刑事责任,这也是罪刑法定原则的精神和要求。 (科教作文网http://zw.nseAc.com)
  新中国成立后,为保家卫国稳定政权粉碎外国的颠覆活动,弹压反革命,严格控制非法出进境活动,1951年《惩办反革命条例》第11条规定了反革命偷越国(边)境罪,对维护正常的出进境秩序起到了一定的作用。随着社会的发展,为进一步打击非法移民活动,1979年《刑法》规定了二个罪名,即第176条规定的偷越国(边)境罪和第177条规定的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在改革开放初期,上述规定为中国司法机关同走私非法移民的犯罪作斗争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武器。其规定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对于非法移民犯罪的惩办基本上是公道的、可行的。随着改革开放的深进,中国出现了第一次大规模的、令国际社会关注的非法移民活动***。随着非法移民形势的发展,1993年最高人民法院针对非法移民活动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题目,发布了《关于严厉打击偷渡犯罪活动的通知》,对1979年刑法有关非法移民犯罪规定的适用范围作了扩大解释,对打击走私非法移民犯罪活动起到了重要的作用。1993年又由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关于打击偷渡犯罪的法律适用的规定》的司法解释。在总结新时期打击非法移民违法犯罪经验的基础上,1994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关于重办组织、运送他人偷渡国(边)境犯罪的补充规定》对妨碍国(边)境治理的行为作出了进一步规定,对1979年刑法有关非法移民犯罪的构成、量刑幅度等作了补充和修改,并增加了5个罪名。随着非法移民活动向全国蔓延,其规模空前扩大,为了同日益猖狂的非法移民走私犯罪活动作斗争,1997年刑法典充分吸收1994年补充规定的精神,结合近年来同非法移民犯罪活动作斗争的实践经验,确立了六种有关非法移民的罪名,并作了更为明确具体的规定,其第六章第三节从第318至第322条规定了妨害国(边)境治理罪这一类罪,具体罪名包括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骗取出境证件罪、提供伪造、变造的出进境证件罪、出售出进境证件罪、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偷越国(边)境罪。此外,刑法典第九章读职罪中还规定了两种妨害国(边)境治理秩序的职务性犯罪罪名,即第415条的办理偷越国(边)境职员出进境证件罪和放行偷越国(边)境职员罪,旨在从外在方面惩办偷渡犯罪的组织者和帮助者。除上所述,涉及非法移民的罪名还有很多,如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拐卖妇女、儿童罪、组织卖***罪、间谍罪、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叛逃罪等等。新刑法与1979年刑法相比,增加了一些新的罪名,夸大了财产刑的适用,增加了罚金刑,这对那些梦想偷渡出国发财的非法移民来说,起到了一定的警戒作用。2000年以来,中国非法移民形势固然有所减缓,但仍不容忽视,2002年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关于审理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题目的解释》,对及时打击和遏制非法移民活动增加了可操纵性。现在,中国非法移民活动固然在总体上得到一定的遏制,但是在局部地区和重点方向上仍然十分突出。固然打击和遏制非法移民各类犯罪活动的法律法规体系已经建立并日益完善,但打击和防治非法移民活动仍然任重道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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