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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民事诉讼中的诉讼用度制度律毕业论文

2017-10-17 04: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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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民事司法改革的重要目标之一,是实现程序,降低诉讼本钱,减轻当事人负担,故对诉讼用度制度进行了重大改革。《民事诉讼规则》 第43章至第48章皆是有关诉讼用度的规定,2000年6月14日又修订了有关诉讼指引,并于2000年7月3日生效,有关诉讼用度的规则及诉讼指引篇幅浩大,近八万余字。这样,先前复杂的诉讼用度规则有所简单化。本文拟就英国民事诉讼中的诉讼用度及其评定作一扼要先容和评述。
  一、有关诉讼用度的一般规则

  在英国民事诉讼中,诉讼用度(cost)基本上相当于诉讼本钱的概念,它与我国的法院用度不一样,指如诉讼当事人本人进行诉讼行为的,包括诉讼费(fees)、法院收费(charges)、支出(disbursements)、开支(expenses)、报酬(remuneration)、补偿用度(reimbursement),以及如在依小额索赔审理制审理的案件中,诉讼当事人由非专业诉讼代理人代理进行诉讼行为的,包括任何诉讼费或报酬(reward)。规则还规定,法院可评定如下用度:在仲裁人或公断人前进行程序的用度、在审裁处或其他法定机构进行程序的用度、委托人应向律师支付的律师用度等。鉴于律师用度在诉讼本钱中占据主要部分,因而,在英国所谓诉讼用度评定在某种程度上主要指的是核定当事人应向律师支付的用度。

  (一)诉讼用度承担的规则

  诉讼用度承担的一般规则是,败诉方承担胜诉方的诉讼用度。但这一规则不适用于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就高等法院家事法庭的诉讼提出上诉,而在上诉法院进行的诉讼程序;以及就遗嘱认证程序或家事诉讼中的裁决或命令提起上诉,而在上诉法院进行的诉讼程序。英国普通法中所谓的布洛克(Bullock)命令就体现了诉讼用度承担的一般原则。比如:P是D 驾驶货车的乘客,该车与D 驾驶的汽车相撞,D 和D 相互指责,法院裁定由D 承担事故责任。在此情形下,胜诉的被告D 有权从原告P获得诉讼用度补偿,由于他没有过失而原告却向他提起了诉讼,P应补偿D 的诉讼用度,而D 应补偿P支付给D 的诉讼用度。这就是布洛克命令。 (科教范文网http://fw.NSEAC.com编辑发布)

  法院亦可不依一般的诉讼用度承担规则而另行作出诉讼用度命令。对于一方当事人是否承担他方当事人的诉讼用度、承担的诉讼用度金额、以及支付诉讼用度的时间,法院拥有自由裁量权。 诉讼参加人行为不当的,比如,当事人或诉讼代理人未依规则或法院指令对诉讼用度提起具体评定程序,或法院以为当事人或诉讼代理人为启动诉讼用度评定程序,在程序提起前或进行中的行为不公道或不适当的, 则法院有权不准许补偿经评定的全部或部分诉讼用度,或者责令有过错确当事人或诉讼代理人承担其他任何当事人因其过错行为而产生的诉讼用度。

  法院在决定是否就诉讼用度作出命令时,须考虑各种因素,包括:当事人行为;当事人是否部分胜诉;法院业已留意的、一方当事人提出向法院付款或和解要约。所谓当事人行为,包括诉前及诉讼中的行为,特别是当事人遵循有关诉前议定书的情形;当事人提出、坚持或抗辩某一特定主张或系争点是否公道;一方当事人对案件、某一特定主张或系争点坚持主张或进行抗辩的方式;原告虽胜诉,但是否在全部或部分范围内夸大了诉讼请求。判决或命令已确定诉讼用度的,当事人须自判决或命令中载明的日期14日内,在其他情形下自诉讼用度证实书指定日期14日内,履行支付诉讼用度的命令。

  (二)诉讼用度评定的基础

  法院评定诉讼用度的金额,依标准基础或补偿基础。所谓标准基础,指依诉讼请求金额比例收取的用度;补偿基础,指对实际产生的公道用度予以补偿。两种基础各有其公道性和弊端,但对诉讼本钱的衡量一般以用度占诉讼标的金额比例而定,而英国尚没有依诉讼标的金额比例收费的具体规定,故诉讼请求金额与诉讼用度之间没有比例关系,特别在小额诉讼中,诉讼用度的比例可能高于诉讼请求的金额,有可能即是、甚至超过案件的争议金额。在伍尔夫勋爵主持的《接近司法》项目中,哈扎尔·甘(Hazel Genn)教授对高等法院的上诉用度进行的实证调查表明,请求金额12500英镑以下的案件,仅胜诉方诉讼本钱在10000至20000英镑的就占31%,超过20000英镑的占9%,且所调查的案件中近一半以和解结案,只有1/4的案件经开庭审理以判决结案;请求金额为12500至25000英镑的案件,诉讼本钱占请求金额的比例,人身伤害案件为41%,建筑合同纠纷为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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