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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民事诉讼中的诉讼用度制度律毕业论文(3)

2017-10-17 04:55
导读:根据规则第14.4条(基于自认的判决)或第14.5条(基于对诉讼请求部分自认的判决)之规定作出判决,并且原告接受被告关于付款方式的建议,对此种情形作出判


  根据规则第14.4条(基于自认的判决)或第14.5条(基于对诉讼请求部分自认的判决)之规定作出判决,并且原告接受被告关于付款方式的建议,对此种情形作出判决的登记 40英镑 55英镑

  根据规则第14.4条(基于自认的判决)或第14.5条(基于对诉讼请求部分自认的判决)之规定作出判决,由法院裁决付付款方式和期间,对此种情形作出判决的登记 55英镑 70英镑

  根据规则第24章之规定进行判决,或者法院根据规则第3.4条第2款第a项之规定驳回答辩,在上述情形下,基于当事人申请作出的简易判决之登记 175英镑 210英镑

  根据《1974年消费信用法》(59)所指协议提出交付财物的诉讼请求,对该诉讼请求作出的判决之登记,以及本表未列明的其他判决之登记 60英镑 85英镑

  (四)其他固定诉讼用度。见表三。

  表三:其他固定诉讼用度

  由当事人投递任何需要本人投递文书的,包括向受投递的各人预备和复制投递回证 15英镑

  根据规则第条作出的命令,向受投递的各自然人采取替换方式投递的 25英镑

  域外投递文书的 苏格兰、北爱尔兰、萌岛或英吉祥海峡岛屿 65英镑

   其他任何地区 75英镑

  三、诉讼用度的具体评定程序

  (一)具体评定的一般规则

  1.具体评定的时间。一般规则是,至诉讼程序终结之日,方可对有关诉讼程序或者部分程序的诉讼用度进行具体评定,除法院责令进行即时评定的之外。所谓诉讼程序终结之日,指法院对诉讼系争事项作出终局性裁决,不论是否发生上诉程序。根据规则第41章作出临时性赔偿裁决的,视为对系争事项作出终局性裁决。即使诉讼程序正在进行的,法院亦可作出指令,或者当事人可通过书面协议,将诉讼程序视为终结。如诉讼程序继续进行没有真实可能的,则诉讼用度法官或区法官可作出准许提起诉讼用度具体评定程序的命令。

(转载自中国科教评价网www.nseac.com )



  规则第47.2条规定,上诉程序未决时,对诉讼用度的具体评定程序并不中止,但法院指令中止的除外。在上诉程序未决期间,申请中止诉讼用度具体评定程序的,可向作出上诉命令的法院或上诉审理法院提出。

  2.具体评定程序的管辖地。具体评定程序中的所有申请书和请求函,皆须向法院适当的部分(the appropriate office) 提交。法院可基于当事人申请,或者法院依职权自行,根据规则第47.4条第2、3款作出指令,指定特定法院、区登记处或部分为诉讼用度具体评定的适当部分。法院在依职权自行作出上述指令前,应给予当事人陈述的机会。法院指令最高法院诉讼用度处为适当部分的,须考虑诉讼用度清单、涉及事项的难度、听审程序进行可能的时间、当事人的用度以及任何其他有关事项后,以为适合由最高法院诉讼用度处进行评定的,方可作出有关命令。

  3.法院授权官员之权力。司法大臣授权评定诉讼用度的最高法院诉讼用度处和家事法庭主登记处的法院官员,如为高级主管官员(senior executive officers)的,有权审理主张诉讼用度不超过17,500英镑(不包括增值税)的案件,如为首席官员(principle officers)的,则有权审理主张诉讼用度不超过35,000英镑(不包括增值税)的案件。法院授权官员进行具体评定程序时,拥有法院之全部权力,但不包括:(a)作出规则第48.7条规定的浪费诉讼用度命令(wasted costs orders)之权力;(b)根据第44.14条(诉讼参加人行为不当时法院之权力)、第47.8条(启动具体评定程序延迟之制裁)、第47.3条第2款(对法院授权官员进行具体评定的异议)作出命令之权力;(c)对委托人应支付给律师的诉讼用度进行具体评定之权力,除非有关诉讼用度已根据规则第48.5条(应向未成年人或精神病人支付款项案件的诉讼用度)进行评定之外。 本文来自中国科教评价网

  如当事人对法院授权官员进行具体评定程序有异议的,法院可责令由诉讼用度法官或区法官主持程序。如受投递诉讼用度争点书的接受诉讼用度当事人、承担诉讼用度当事人及具体评定程序中的其他当事人达成协议,不由法院授权官员对诉讼用度进行评定的,则接受诉讼用度当事人在请求法院确定听审程序日期时,须告知法院,法院应安排由诉讼用度法官或区法官主持听审程序。在其他情形下,反对由法院授权官员主持诉讼用度评定程序的,须根据规则第23 章(有关申请法院命令的一般规则)之规定,向诉讼用度法官或区法官提出申请,列明异议理由,假如理由充分的,法院应责令由诉讼用度法官或区法官进行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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