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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香港的司法审查制度——香港“居留权”案件(5)

2017-10-22 04:44
导读:(二)司法审查的终极性得以确立 《基本法》第十九条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享有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除继续保持香港原


(二)司法审查的终极性得以确立

《基本法》第十九条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享有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除继续保持香港原有法律制度和原则对法院审判权所作的限制外,对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所有的案件均有审判权。……”第八十二条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的终审权属于香港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终审法院的设立是《基本法》对香港的司法制度所作的一个重大变更,终审权就是指在一个国家的司法系统中对案件的终极审判权,经过终审机关作出的判决不得再向上级机关或其他机关上诉。

为什么要把终审权授予香港特区?这也是从维护香港社会稳定的角度考虑的结果。“由于现在香港的上诉案件可以上诉到英国枢密院司法委员会,是一种殖***义的体现。1997年中国对香港恢复行使主权,当然要往掉这种殖***义的司法制度。还考虑到1997年后香港原有法律基本不变,这对香港的繁荣和稳定是有利的。香港的现有法律制度与内地的法律制度根本不同,香港实行以判例法为主的普通法,内地实行社会主义的制定法,而不实行判例法,再诉讼程序上内地与香港的情况也不相同,在司法体制上有很大差别。因此,将上诉案件的终极审判权交给香港特区终审法院行使,对保障特区的高度自治是有利的。”[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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