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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用现代司法理念对“执行难”的思考律毕业(2)

2017-10-22 06:36
导读:在笔者看来,造成“执行难”的主观原因,在于对“执行难”的不全面熟悉和执行工作指导思想的错误。《民事诉讼法》自施行以来,指导执行工作的价值


  在笔者看来,造成“执行难”的主观原因,在于对“执行难”的不全面熟悉和执行工作指导思想的错误。《民事诉讼法》自施行以来,指导执行工作的价值目标就是追求债权人债权实现的最大化,从而导致执行中的超职权主义。法院在执行工作中大包大揽的现象比较严重,权利人向法院申请执行后,即使未提供任何财产线索,法院也会依职权主动出击,调查取证,执行保全,等等,或者为进步结案率,动辄裁定中止或终结执行。在这种执行工作模式中,当事人游离于执行程序之外,法院几乎成了“讨债公司”。不仅浪费了法院的执行资源,而且极易使当事人产生角色“错位”,以为执行完全是法院的事情,只要案件不能执结,不问原因何在,都回咎于法院执行工作不力。这种超职权主义的工作模式,使法院执行工作一直处于“吃力不讨好”的尴尬。

  把评价执行工作的标准定位于债权人利益得以实现,这是当前评判执行工作急需澄清、转变的观念。衡量法院执行工作是否已经尽职尽责的标准,是法院是否已经充分履行了法律设定的一切执行措施。对此,可以从三个方面进行:

  一、从强制执行的实质看,强制执行是在当事人对正当权利的个人私利主张得不到实现时,由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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