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算机应用 | 古代文学 | 市场营销 | 生命科学 | 交通物流 | 财务管理 | 历史学 | 毕业 | 哲学 | 政治 | 财税 | 经济 | 金融 | 审计 | 法学 | 护理学 | 国际经济与贸易
计算机软件 | 新闻传播 | 电子商务 | 土木工程 | 临床医学 | 旅游管理 | 建筑学 | 文学 | 化学 | 数学 | 物理 | 地理 | 理工 | 生命 | 文化 | 企业管理 | 电子信息工程
计算机网络 | 语言文学 | 信息安全 | 工程力学 | 工商管理 | 经济管理 | 计算机 | 机电 | 材料 | 医学 | 药学 | 会计 | 硕士 | 法律 | MBA
现当代文学 | 英美文学 | 通讯工程 | 网络工程 | 行政管理 | 公共管理 | 自动化 | 艺术 | 音乐 | 舞蹈 | 美术 | 本科 | 教育 | 英语 |

谁有权力逮捕你——试论我国逮捕制度的改革((3)

2017-10-25 03:01
导读:现代法治理论崇尚权力制衡,尤其是当政府对公民权利实施限制、剥夺时,应受到司法的审查,否则公民权利在强大的“政府”眼前实在无法自保。从某种

  现代法治理论崇尚权力制衡,尤其是当政府对公民权利实施限制、剥夺时,应受到司法的审查,否则公民权利在强大的“政府”眼前实在无法自保。从某种意义上讲,司法权是对公民权利实施保护的权力,司法程序成为救济公民权利的最后程序,也是各种社会纠纷得以终极解决的程序。在行政程序中,现代各国均规定,对公民实施行政处罚均须举行听证会,公民有求助司法保护自己免受政府不当处罚的权利。同理,在刑事诉讼中,逮捕乃至羁押关涉公民最为重要的自由权利,这种措施的做出更不能由侦查机关这一行政机关作出,更需要接受司法监视。逮捕与羁押由法官审查决定,有利于防止侦查倾向及不当适用,有助于保护被指控人的正当权益。很多国家为了更好地保护被逮捕人的人身权利,甚至规定法官负有定期审查是否有继续羁押理由的义务,以防止不必要的羁押。我国侦查阶段的逮捕由检察机关批准或决定,虽有助于对公安机关的制约,但检察机关更多地担当着控诉职能,因此,这种立法例违反控辩裁三方职能分担理论,与控辩平衡、同等原则相左。笔者以为,实行司法令状主义,由法官决定是否对嫌疑人、被告人进行逮捕、羁押,是改革我国逮捕制度进而是改革我国司法制度的重要一环。
  不难发现,我国刑事侦查程序具有强职权主义的特点,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和《人民***刑事诉讼规则》的规定,人民***审查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条件,假如犯罪嫌疑人已被拘留,审查的期限为7日;未被拘留的,审查的期限为15日,重大、复杂的案件,不得超过20日。人民***审查批准逮捕时间的是非,不仅关系到追究犯罪的时效性,对于嫌疑人已被拘留的,则直接关系到公民人身权利的有效保护。从惩罚犯罪和保护人权两方面的需要来看,缩短审查批准逮捕的时间,尽快作出捕或不捕的决定,都是必要的、重要的。不仅如此,缩短公安机关拘留犯罪嫌疑人的时间同样是必要的。根据现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公安机关拘留犯罪嫌疑人的期限一般为10日,特殊情况下为14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拘留的最长期限则长达37日。给予公安机关较长时间的拘留权,固然可以让公安机关轻轻松松、从从容容地往破案,但其导致公安机关办事拖拉、侵犯人权的负面影响却又是我们必须付出的高昂代价。实践中,公安机关以拘代侦,视公民人身自由为草芥,非法侦查、违法办案就是其典型表现。
  关于实行逮捕司法令状主义的具体设计,笔者以为可以参酌其他国家的做法。比如,在每一法院设3名专职法官轮值负责签发逮捕证与羁押证。逮捕分有证逮捕与无证逮捕。有证逮捕即依令状逮捕。检察官或***以为需要逮捕嫌疑人时,应向法官提出申请书(含逮捕的理由)。法官可依现行法规定的逮捕需具备的实质条件进行审查。具备法定要件,同意逮捕的,即签发逮捕证。无证逮捕,可由现行拘留制度改造而成,即对符合《刑事诉讼法》第61条关于先行拘留条件的现行犯或重大嫌疑分子,假如有充分的理由足以怀疑该人犯有可能判处较重刑罚(如3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检察官即可在告之逮捕理由后实施无证逮捕。有证及无证逮捕后较短时间(如可规定为24或48小时)内,应将被逮捕人送交法官。法官应不迟延地(可规定为12小时内)举行听证会,听取警检与被逮捕人及其聘请的律师等侦辩双方的意见,终极作出羁押或开释(含取保候审或称保释)的裁决。被逮捕人应享有律师帮助的权利,不仅有权自己聘请律师,而且应逐步获得指定律师的权利。对法官作出的羁押的裁决,可以考虑赋予被逮捕人上诉权。此外,还应保存《刑事诉讼法》第63条规定的公民扭送制度,侦检机关接受公民扭送的犯罪嫌疑人后应不迟延地送交法官审查是否羁押,亦有权决定开释。还应赋予被逮捕及被羁押人若干诉讼权利,在下一部分将就扩大其诉讼权利的内容作具体说明。
  目前看来,上述设想尚难实现。作为过渡,本文试着提出对现行逮捕制度的改良办法。实行逮捕与羁押分离制度,审查逮捕与羁押均实行专职检察官负责制。公安机关逮捕犯罪嫌疑人由专职检察官批准。公安机关逮捕或拘留犯罪嫌疑人后短时间(可规定为24小时或48小时)内应将犯罪嫌疑人带到专职检察官处。专职检察官应听取嫌疑人的意见,然后依法作出是否羁押的决定。嫌疑人不服羁押决定,有权向法院申诉,法院设专职法官负责书面审查,有条件的,应举行听证会。***自侦案件的逮捕由专职检察官审查决定。侦查部分逮捕的嫌疑人,是否需要羁押,应由专职检察官听取嫌疑人的意见后决定。嫌疑人对羁押的决定不服,可向法院申诉,由专职法官负责审查,程序同上。还应赋予嫌疑人的律师帮助权,审查羁押时律师有权在场。律师应具有辩护人的身份。此外,被羁押人应有权提出解除羁押或变更强制措施的申请,检察官也应定期(如可规定为7日或10日等)依职权审查是否有继续羁押的必要,如无继续羁押的必要,应开释或采取取保候审。
上一篇:对身份犯的刑法评价思考律毕业论文 下一篇:没有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