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业主委员会制度的缺陷及其完善律毕业(4)
2017-10-25 03:17
导读:首先,应确立业主委员会聘任制。业主委员会成员应由业主大会聘任,并由业主大会向业主委员会颁发写明代理权范围的授权书。业主委员会成员不一定必
首先,应确立业主委员会聘任制。业主委员会成员应由业主大会聘任,并由业主大会向业主委员会颁发写明代理权范围的授权书。业主委员会成员不一定必须是业主,也可以引进具有专业理论和知识的技术专家,条件成熟也可以引进职业资格证书制度,规范职业标准,建立注册的业主委员职业经理人制度。通过建立职业化的业主委员会,进步业主委员会的服务能力,进一步规范工作业务流程,进步工作效率,形成公然透明的治理服务意识,真正代表全体业主的公共利益。
其次,应该确定适当的聘期。业主委员会成员的聘任期限假如过长则极易招致其惰性,不利于积极有效地开展治理工作,还轻易导致***现象的发生。过短则又由于业主委员会成员变动频繁,致使业主委员会的工作缺乏稳定性和连续性,也不利于治理,一般以2年或3年为宜。
再次,应确立业主委会成员补助制度。应当建立业主委会成员补助制度,实现业主委员会成员责任和利益的同一,增强其责任感和使命感。
参考文献:
[1]高飞,张燕.对我国现行业主委员会制度的初探[J].重庆建筑大学学报,2005,(5).
[2]正亚.全国首例判决小区车库回业主共有一案代理后的思考[J].律师与法制,2004,(5).
[3]连生.物业治理案例分析[M].南京:
东南大学出版社,2005.
[4]小霞.业主委员会陷进尴尬境地[N].中国经济时报,2006-06-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