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集体、公民个人所有权立法方案新思考(2)
2017-10-30 01:32
导读:王利明提到,一些学者以为,由于市场经济要求物权法必须对各类财产实行同等保护,因此应当放弃传统理论和立法中以生产资料所有制性质划分所有权种
王利明提到,一些学者以为,由于市场经济要求物权法必须对各类财产实行同等保护,因此应当放弃传统理论和立法中以生产资料所有制性质划分所有权种别的作法,不再对国家所有权和集体所有权作出专门规定。[2](P212)这一观点虽不无道理,但值得商榷。应当看到,在大陆法系传统的物权法中确实不存在根据所有制性质划分所有权种别的做法,物权法关于所有权的一般规定已经足以调整财产的所有关系。那么在我国事应当继续沿用传统大陆法系物权法的规定,还是应当从中国的实际情况出发,对于国家所有权和集体所有权在物权法中作出规定呢?王利明指出,制定物权法时必须充分体现对于各类所有权的同等保护,但同等保护与在物权法中对国家所有权及集体所有权作出专门的规定并不矛盾,由于同等保护意味着没有必要在保护规则方面对哪一类财产或所有权予以特别的保护,但是在物权法中规定国家所有权和集体所有权并不意味着要对这些财产给予特殊保护,而只是由于这些财产客观存在,需要通过物权法予以确认和保护。
王利明还以为,在物权法中,专门规定国家所有权和集体所有权的原因还在于:第一,尽管国有和集体财产本质上也属于财产所有权的范畴,但这些财产在所有权的客体、取得、保护确认、使用经营以及对产权纠纷的解决处理方面都有其特殊性,用抽象的、一般性的所有权规则无法完全适用于国有或集体财产关系。第二,在物权法中对国家所有权和集体所有权作出规定,有利于改革的成果,推进改革的深化,并完善有关财产方面的民事立法。第三,物权法作为民事基本法的地位和性质,也决定了物权法要对财产关系进行同一调整。物权法作为民事基本法应当同一调整各类财产关系,假如在物权法中缺少对国有资产、集体财产规范,必然使其内容残缺不全,不符合物权法作为民事基本法的地位。[3](P256-2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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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利明深信,在我国必须坚持国家所有权的同一性。同一性的含义是指国家所有权在借助各级政府部分的行政治理活动来行使和实现时,各级政府部分并不是国家所有权的主体。[3](P270)当然,假如完全不承认地方对其投资及其收益所享有的权利,也是极不妥当的。不承认地方政府享有所有权,但是应当承认其对投资享有使用、收益权。[3](P271)他夸大集体所有为成员共同所有,有利于加强集体内部的***治理,使企业的利益与成员的利益密切结合。
三 人大征求意见稿对国家所有权、集体所有权、私人所有权的规定及说明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起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征求意见稿)》于2002年1月出台。该征求意见稿比王氏建议稿又晚了近一年。第二部分规定“所有权”,包括第四章至第十一章。第四章“一般规定”;第五章专门规定“国家所有权”;第六章专门规定“集体所有权”;第七章规定“私人所有权”。《关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