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再审制度之反思及完善律毕业论文(2)
2017-10-31 02:12
导读:(3)法院作为再审程序的主体,违反程序的正当性。 法院作为再审程序的主体,是以法院的意愿而非当事人的意愿提起再审程序,违反了自愿原则;法院
(3)法院作为再审程序的主体,违反程序的正当性。
法院作为再审程序的主体,是以法院的意愿而非当事人的意愿提起再审程序,违反了自愿原则;法院既是再审程序的提出者又是裁判者,自提自审,违反了法官中立原则;法院作为再审程序的主体,这对当事人来说是不同等的,且法院带有明显的先进为主的偏见进进再审程序,违反了公平原则;对于已经生效的裁判,法院可以没有时间的限制,随意提起再审,使得纠纷没完没了,纠纷不能得到及时解决,违反了及时原则;当事人对已经生效的裁判已经表示服从,不愿意再提起再审,但法院因发现“确有错误”又使这一纠纷重新进进诉讼程序,无法平息,违反了止争原则。如此,再审程序不具备正当性,程序便不正义,程序不正义,即使实体结果是公正的,我们也不能称法院的审判是公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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