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罪刑法定原则的司法适用律毕业论文
2017-10-31 0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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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我国1979年颁布的刑法典,是新成立后的第一部刑法典。鉴于当时的情况,刑法分则只有一百零三条,因而当时在刑法典中规定类推制度是必要的。多年的司法实践证实,刑法固然规定了类推,实际办案中使用的很少。现在刑法分则条文超过原刑法两倍多,更无必要规定类推制度了。1997年修订后的新刑法冲破旧观念旗帜鲜明的将罪刑法定原则载进刑法典,实现了长期以来难以彻底实现的罪刑法定化,标志着我国罪行法定原则立法化取得了突破性进展,这是我国刑法深化改革走向成熟的一个里程碑,然而“徒法不足以自行”,任何一个国家假如只有公道的***的立法,而没有得到切实的执行,那也终不过为一纸空文,检验立法成败之标准不在于立法规模与数目,而在于其立法之实效。即使被执行被遵守被适用之程度。罪刑法定原则也不例外。所谓罪刑法定,是指什么行为构成犯罪,构成什么罪及处何种刑罚,均须由法律明文规定,既所谓“法无明文规定者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者不处罚”。罪刑法定的含义是,对行为人的定罪与判刑,必须以法律明文规定为限,如法律中对某种行为未作规定,即使该行为对有严重的危害,也不能对其定罪量刑。本文将试图从一、罪刑法定与司法认定的关系;二、罪刑法定与司法解释的关系;三、罪刑法定与司法裁量的关系,从三个方面对罪刑法定原则的司法适用作以粗浅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