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旦大学国际法专业2001级律毕业论文(2)
2017-10-31 06:07
导读:一、以美国为首的少数国家继续将中国视为非市场经济国家,原则上使用替换国制度。抗辩重点:说明中国该产品和产业属于典型的市场导向型,积极争取
一、以美国为首的少数国家继续将中国视为非市场经济国家,原则上使用替换国制度。抗辩重点:说明中国该产品和产业属于典型的市场导向型,积极争取被诉产品正常价值的直接适用。假如这种很难被认可,应当考虑选择对中国有利的替换国作为正常价值计算依据。同时做好单独税率的抗辩。
二、以欧盟为代表的西方国家将中国视为“转型经济国家”,并制定了判定市场经济的条件,假如不符合条件,仍使用替换国制度。涉案企业必须首先提出申请,并提供充分材料证实符合下列五个标准:1}企业按照市场供求关系来决定价格、本钱和投进(包括原材料、技术和劳动力本钱、产品销售和投资等等事项),其决策没有明显地受到国家干预,主要生产要素的本钱反映市场价值。2}企业有一套明晰的基础会算帐本,该帐本是按照国际通行会计准则进行独立审计并有通用性;3}企业的生产本钱和财务状况没有受过往的非市场经济体制的明显影响,特别是在资产折旧、勾销帐本、易货贸易、偿债冲抵付款等;4}企业应受破产法和财产权法的保护,以保证其在经营中法律资格地位的确定性和稳定性;5}货币兑换汇率由市场决定。1999年4月,欧盟第一次在黄磷案件中给予中国应诉企业市场经济地位。
三、澳大利亚、新西兰为代表的国家基本上视中国为市场经济国家。
正对上述情况,中国企业在对外反倾销应诉时,应当依据各国法律制度的不同情况,有的放矢进行抗辩。8、 替换国的选择在国外调查调查机关不认可中国或者应诉企业的市场经济地位时,将原则上适用替换国政策。这时,替换国的选择成为应诉成功与否的重要步骤。
根据美国法律和实践,美国商务部在调查中选定替换国时的标准是,(1)该国也大量生产相同或类似产品,(2)该国的经济发展水平相当。美国商务部在实践中,经常采用印度、马来西亚、泰国、巴西、巴基斯坦等发展中国家作为替换国。
(转载自中国科教评价网http://www.nseac.com) 欧盟当局在选择替换国方面也有非常大的灵活性,欧盟反倾销法只是规定应当是“适当的”和“不是不公道的”,欧盟当局理由其自由裁量权,制定了一套选择替换国的方法。在选择时,主要考虑下列重要因素:存在相同产品;制造工艺和技术以及生产标准的相同性;价格水平的可靠性;行
政治理的便利性。实际上,欧盟采用不是替换国的方法,而是替换产业部分的做法。而且根据欧盟反倾销法的规定,对选择替换国的异议在立案公告后10天内提出。9、 单独税率的抗辩由于欧美一直将中国作为非市场经济国家,分别税率也是一种对华反倾销长期争论的焦点之一。分别税率和非市场经济地位并不是完全相同的题目,但是对华反倾销题目上是密切不可分的。欧美以为:由于中国事非市场经济国家,企业不独立于政府,反倾销税只能一个同一的税率,适用于所有中国公司的产品。这种做法明显具有歧视性。实际上,中国的企业基本上是独立于政府的,而且不同企业之间也是完全独立的。欧美对中国采用“一国一税”的做法是极其不公正的。中国企业在对外应诉中也提出了积极的抗辩。但是由于欧美国家在“分别裁决”题目上一直没有明文的规定,调查机关具有广泛的自由裁量权。
在90年代,美国商务部在案件实践中以为,中国应诉公司可以提供充分证据推翻“企业不独立于政府”的推断,在出口方面不存在政府的控制,从而有权享有“分别裁决”,即单独税率。在此,美国采用的标准是,在出口方面不存在事实上和法律上的控制。不存在法律上的控制是指:存在立法表明不断放开对企业的控制;在出口贸易务以及出口许可方面,不存在限制性的规定;其他采取的正式措施表明放开对企业的控制。不存在事实上的控制是指:出口商是否可以在没有政府许可的情况下自行出口定价;出口商是否有权自行谈判和签定合同以及其他文件;出口商是否有自行选举公司治理层的自主权;出口商是否有权留成出口收汇以及自行决定公司的损益。在最近几年美国商务部基本上给予了中国应诉公司的“单独税率”的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