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赔偿若干题目浅析律毕业论文(2)
2017-11-02 02:26
导读:第二,有关违法行政行为的国家赔偿责任免除题目。根据《国家赔偿法》第五条、第十七条条的规定,免除国家赔偿责任的违法行为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第二,有关违法行政行为的国家赔偿责任免除题目。根据《国家赔偿法》第五条、第十七条条的规定,免除国家赔偿责任的违法行为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1.国家机关工作职员的个人违法行为。此种违法行为造成公、法人或其他组织正当权益损害的,按民事侵权赔偿法则,由该工作职员负其责。
2.由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自己的过错造成的那部分损害。国家赔偿采取违法回责原则,并不即是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职员的职务行为违法,因此而产生的一切损失均要由国家承担赔偿责任。假如在损失形成过程中,该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本身有过错,其中由于该过错所造成的那部分损失,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国家赔偿法》第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五)项均属此类情况。
3.对因不满16岁或系精神病人、特赦、过追诉时效、情节明显稍微、危害不大等法定原因,不追究行为人刑事责任,而事先对行为人采取了违法的逮捕、拘留等刑事措施予以羁押,由此而造成的损害免除国家赔偿责任。
4.国家赔偿请求人超过期效提出赔偿请求的,国家可以免除赔偿责任。
5.外国人、外国和组织的所属国家对我国外侨采取歧视的,按对等原则,对该国在我国的外侨、企业或组织,我国亦免除国家赔偿责任。
6.国家和地方各级权力机关的立法活动免除国家赔偿责任。
7.军事机关(除军事司法机关)的违法行为免除国家赔偿责任
8.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况。
值得留意的是,以上情况仅仅是免除国家赔偿责任,并不因此而否定一定条件下受害人通过国家补偿、民事侵权赔偿等正当途径获得金钱或实物救济。?第三,关于违法与国家赔偿的关系题目。国家赔偿必须具备以下几个条件:(一)国家赔偿的侵权主体只能是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审判机关、国家检察机关、狱
政治理机关、军队和这些机关、组织的工作职员(包括受这些机关、组织委托从事公务活动的职员)。(二)必须有具体的人身或财产损害的事实存在。(三)国家赔偿的侵权主体在执行职务过程中有违法行为。(四)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五)合格的国家赔偿申请人在法定的期间内向赔偿义务机关或有管辖权的其他机关提出赔偿申请。由此不丢脸出,“违法”仅仅是国家赔偿的必要条件之一,只有同时具备以上五个条件,国家赔偿才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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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关于“行使职权”题目
《国家赔偿法》第二条规定:“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职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正当权益造成损害”、应承担国家赔偿责任。其中“行使职权”一词的界定是理论上及实践中均有争议的题目。就理论上而言,弄清“行使职权”的含义,也就将国家工作职员的公务行为与个人行为区别开来,为国家赔偿范围划出一道明确的界线;就实践而言,弄清“行使职权”的含义,有助于正确适用法律,妥善解决纠纷:属公务侵权,适用《国家赔偿法》,按国家赔偿程序解决;属个人侵权的,适用《民法通则》,按民事诉讼程序处理。笔者以为,可以给“行使职权”下一个这样的定义:“行使职权”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职员所进行的与职权身份有直接联系的行为。这一定义包含以下几层含义:第一,“行使职权”的主体只能是国家机关(包括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及国家机关工作职员(包括受委托从事公务的人)。不论是国家机关还是其工作职员都同时存在着两种身份,一是代表国家行使国家治理权的公法上的人格身份;二是以民事主体从事组织或个人活动的私法上的人格身份。私法上的人格身份是任何个人或组织都能够具备的,但是只有同时又具备公法上人格身份的人或组织才能成为“行使职权”的主体,否则只能是一种招摇撞骗行为。国外有的国家将公民见义勇为的行为亦视为“行使职权”,假如见义勇为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他人损害,由国家承担赔偿责任。笔者以为,我国国家赔偿才刚刚起步,受国家财力的限制,不宜将见义勇为行为列进“行使职权”范畴,再则见义勇为者并不具备“行使职权”的主体身份。当然,纯私法上的组织或个人经法律、法规授权或国家机关的委托也能暂时取得公法上的人格身份,该被授权的组织或受委托的组织、个人在授权或委托的期限内有权“行使职权”。第二,“行使职权”的行为只能是与职权身份有直接联系的行为。基子国家机关及其工作职员的双重身份,因此,国家机关及其工作职员的行也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以纯私法上人格身份进行的民事活动;另一类则是以公法上的人格身份所进行的“行使职权”活动。区分两类活动的标准只能是看该活动与其职权身份是否有直接联系,例如***甲正在摆弄公安机关发给他的手枪时,枪走火将乙打死,甲摆弄枪支打死乙这一活动与甲的职权身份即有直接的联系。换一种情况,甲违反职务要求,将配发给他的手枪借给乙。乙摆弄时,手枪走火将丙打死。乙摆弄枪将丙打死这一活动与甲的职权身份无直接的联系,就由此造成的损失,应由乙按民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