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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本源论律毕业论文(4)

2017-11-02 02:27
导读:结果系统主要包括效果和影响两大因素。效果是行动后直接产生的一种后果,是行动改造或改变客观事物而达到的一种物质状态,而影响则是由效果产生的

  结果系统主要包括效果和影响两大因素。效果是行动后直接产生的一种后果,是行动改造或改变客观事物而达到的一种物质状态,而影响则是由效果产生的、超过事物本身范围促进某一事物朝着某种新的方向发展变化的趋向,二者都是一定行为或行为过程中的追求物,从某种意义上讲,只有效果实现了,影响产生了,行为本身才有意义,也才能够真正达到行为所要追求的本质目的。
  上述三个系统在整个行为形成过程中是一种有序的动态循环,首先,一个动机的产生会驱使在该动机支配下的行动,从而该动机支配下的行动会造成该行动导致的特定结果,终极该行动导致的特定结果又会很快反馈给产生终极动机的大脑,以致产生下一个新的行为动机,由此循环往复,以致无穷,这就是行为整体动态运动规律的最集中最典型的表现形式,犯罪行为显然只是一切行为中的一个种类,它也必然遵循一切行为表现出的共同规律。
  那么人们不禁要问,行为也好犯罪行为也好,究竟是怎样产生的呢?实在,这也正是本文所要研究的犯罪本源题目,我们以为,一切行为包括犯罪行为,其形成过程都是由一定气力所推动的,在犯罪研究中,我们称其为犯罪动力,所谓犯罪动力,是指行为人的本能冲动与其个性结构中的思想心理缺陷相通,在社会环境不良诱因的刺激作用下,“外化”为一种***行为的协力或推动力。我们将这种协力或推动力具体划分为;
  1.犯罪原动力。是指驱使犯罪发生的原始作用力。也可称是行为人犯罪的基础本源。由于人的本能原本不受社会道德、法律法规的约束,他们只是遵循“享乐原则”,不顾一切地满足自身需要。这符合弗罗伊德的“本我、自我、超我”理论。从根本上来说,一个人的越轨行为直接受到其本能冲动的驱使,受其本能冲动原动力的发动。由于,我们不要忘记人是由动物发展来的,其“永远不能完全摆脱兽性。”(恩格斯语)因此,可以说人的本能冲动就是犯罪行为的原始动力。 内容来自www.nseac.com
  2.犯罪内动力。是指行为人个性结构中的心理、思想缺陷引起的内在作用力。具体包含两层涵义:(1 )指行为人个性结构中的心理缺陷的发动。心理学研究成果表明:需要引起动机,人的行为受动机支配。根据该原理,人个性结构中的心理缺陷由客观环境的刺激而逐渐“内化”为不良需要,人之不良需要的恶性发展则终极产生越轨和犯罪的动机。调查表明:目前“饥冷起盗心”的情况未几,更多的是受追求享乐和相互攀比的刺激,私心恶性膨胀而导致犯罪的。(2 )指犯罪受行为人个性结构中的思想缺陷的支配。人在社会化进程中碰到障碍,出现中断,很轻易产生思想缺陷。继而产生非正常的思想或思维方式,做出一些越轨、违法和犯罪的行为。
  3.犯罪外动力。是指客观环境中诱发犯罪发生的作用力。按其性质和作用具体可分为致罪因素、消极因素、直接因素和间接因素。诱发的作用力大小取决于犯罪因素的质与量。一般说,致罪的直接因素增加,犯罪就上升;致罪因素减少,犯罪就下降。也许有人要问,为什么在同一环境,有的人会犯罪,而有的人却不犯罪。我们以为,这与个体差异和个人的思想倾向选择有关,当然还与一定的环境差异和刺激有关。
  总之我们以为,故意犯罪中,由于犯罪原动力、内动力和外动力的相互联系、相互贯通和相互作用,产生、推动和加速了犯罪行为的实施。犯罪行为的实施又反过来强化了行为人的犯罪思想、犯罪心理,弱化了其对本能冲动的控制力。当然,行为的效果也暂时满足了其生理、心理、精神、物质的需要,暂时从心理上得到平衡。之后又会出现新的不平衡,一有机会便会再现犯罪。这三种动力实质上就是犯罪行为的动力源,它科学地解释了犯罪产生的源头和形成过程,故这里我们称其为犯罪动力论。 (转载自http://zw.NSEaC.com科教作文网)
  关于犯罪本源理论的研究还可以来自其它角度,希看有更多的犯罪本源理论问世,以丰富犯罪学基础理论的研究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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