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算机应用 | 古代文学 | 市场营销 | 生命科学 | 交通物流 | 财务管理 | 历史学 | 毕业 | 哲学 | 政治 | 财税 | 经济 | 金融 | 审计 | 法学 | 护理学 | 国际经济与贸易
计算机软件 | 新闻传播 | 电子商务 | 土木工程 | 临床医学 | 旅游管理 | 建筑学 | 文学 | 化学 | 数学 | 物理 | 地理 | 理工 | 生命 | 文化 | 企业管理 | 电子信息工程
计算机网络 | 语言文学 | 信息安全 | 工程力学 | 工商管理 | 经济管理 | 计算机 | 机电 | 材料 | 医学 | 药学 | 会计 | 硕士 | 法律 | MBA
现当代文学 | 英美文学 | 通讯工程 | 网络工程 | 行政管理 | 公共管理 | 自动化 | 艺术 | 音乐 | 舞蹈 | 美术 | 本科 | 教育 | 英语 |

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法律规定的比较律毕业论

2017-11-02 02:27
导读:法律论文毕业论文,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法律规定的比较律毕业论论文模板,格式要求,科教论文网免费提供指导材料: 一、民事审判监视程序
一、民事审判监视程序在实践中碰到的与困惑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六章确立的“审判监视程序”,规定了人民法院依职权可以提起再审、当事人依法享有申请再审、人民***依法可以抗诉,从而启动审判监视程序审理裁判不当的案件。也就是说,在二审终审制的基础上又设立了一个纠错和制约生效裁判的再审机制,用以纠正那些因一时的证据、时限不足及当事人、审判职员的不当行为所导致的错误裁判,以维护司法的公正。从审判工作的实践及结果来看,它为纠正某些错案起到一定的积极作用,但也存在着相当大的弊端与缺陷-即很多作法都与生效裁判的严厉性、权威性、稳定性相矛盾。一方面是造成当事人无休地纠讼-或直接向法院申请再审,或是向***,人大反映意见,请求他们向法院提起审判监视程序;另一方面是导致外部监视不断参与法院,造成司法的独立受干扰及司法裁判的不确定性,动摇司法应有的权威与效力。同时,由于民事审判监视程序在规定及设计上的不性,不完善性,如审理再审案件中有的规定适用一审程序,造成再审程序未具有独立的及终局性的程序价值;又如提起再审案件是否确有错误及确有错误又如何认定等题目,在程序操纵及具体规定中均未明确。这样,在审判监视过程中就出现了诸多题目如出现监视的“主体无穷,时间无穷、次数无穷、审级无穷、理由或条件无穷”等题目与困惑。下面具体论述为:

  (一)提起再审的主体具有多元化-审判监视的主体不限,司法的独立性、权威性受到严重的威胁与削弱。

  我们知道,我国宪法所确立的体制是人大监视下的“一府两院”制,人大及其人大常委会对法院的监视属于宪法赋予的权利。因此,在存在***,当事人可对生效的裁判提出再审之诉这两种外部监视主体的同时,法院裁判的既判力更多的还面临着人大及其人大常委会的法定监视之冲击;而人大及其人大常委会又是由诸多的代表或委员组成的,于是,仅人大代表及人大常委会对生效裁判的个案提出监视这方面,在审判实践中就数不胜数。而且,在现实的政治生活中,对权力及其利益的追求素来都是政治团体及法定机关的本性,除非法律有专门的制约与限制,因此,在同各级人民法院一起存在的各级党委、政府、政协、政法机关及其他有权的社会组织或媒体,包括其领导者个人在内,在权力及利益支配的驱动下,也凭借着现存体制或所处的社会地位之上风,直接或间接?主要是通过人大常委会与检察机关?向法院行使着所谓的监视权。这样,法院所面临的外部监视主体,较之于世界各国法院来说,其数目过多,可以说是尽无仅有的,这种多元化的,多方位的泛外部监视,其负面是不问可知的-不仅导致了司法监视的混乱,而且严重地危害了司法的独立性,大大地削弱了司法的公信力及其权威。 (科教作文网http://zw.ΝsΕAc.Com编辑整理)

  (二)在认定新证据方面因无严格的时间界限,造成举证无期限。

  民事审判监视程序的启动,很大程度上是同证据的存在与出现有密切联系的,故,我们在此专门提出其题目。按照《民事诉讼法》第179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启动再审程序的依据之一是: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那么,何谓新的证据﹖《民事诉讼法》对证据提出的期限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固然该法第125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在法庭上可以提出新的证据”,但该法未对“新的证据”作出具体的界定,也未对当事人举出证据的期限作出明确的规定。这样,当事人在一审、二审期间的任何阶段都可以不受时间限制地举出证据,甚至有确当事人将本应在一审提出的证据故意隐瞒等到二审甚至是在申请再审时才举出,这就势必损害诉讼的公正和效任性的原则与价值,使法律无法确定其终极裁决的权威。由于举证无期限,于是,就轻易给从事审判监视工作者这样的感觉与熟悉,只要是在一审、二审中当事人没有举出而现在举出的证据,就是新证据,应当采信并作为定案的根据,而不往审查当事人因何耽误举证或该证据能否推翻原裁判,或该证据在此时举出其司法价值究竟有多大,等等。
上一篇:保证合同的解释律毕业论文 下一篇:没有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