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法律规定的比较律毕业论(4)
2017-11-02 02:27
导读:审判工作规律性是由审判主体即法院审判组织或成员依法独立展开的,按照法定程序运用法律审理案件,裁决是非的司法操纵过程。它具有独立性、程序性
审判工作规律性是由审判主体即法院审判组织或成员依法独立展开的,按照法定程序运用法律审理案件,裁决是非的司法操纵过程。它具有独立性、程序性、裁量性三者之间有机结合与联系的特点。在审判独立的司法体制的条件下,审判工作规律性夸大的是程序正当,程序优先,然后才是裁判正确。因此,没有程序性就无法体现独立性,没有程序性,裁量性也无从谈起。司法所确立的任何人未经法院裁判不得确定有罪的原则就是夸大与突出了法院审判这一特殊地位与作用的程序价值;否则,公安、检察机关也可以依法裁判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的纷争了,究其原因就是在审判工作中,程序性的因素起了核心和不可替换的作用,它所规定并展开的起诉、答辩、回避、举证、质证、认证、辩论、合议、裁决等程序价值都是其他机关无法与之相提并论的。
三、民事审判监视程序的改进与完善
审判工作的这些特点和规律,决定了审判监视工作必须尊重审判规律,重视程序价值。由于程序决定了审判的本质,决定了审限与效率,并决定了司法的价值与权威,因此,针对我国《民事诉讼法》设立的民事审判监视程序存在的缺陷与不足,改进与完善其程序显得更加必要与紧迫。笔者以为,改进与完善民事审判监视程序,其价值取向应是:第一,从维护司法公正这一主题出发,明确民事审判监视程序在纠正错案中的地位与作用,夸大与突出民事审判监视程序的特殊性及排他性之价值;第二,从维护司法的稳定性、权威性的原则出发,严格再审程序,防止和克服当事人滥用申请再审权,人民***滥用抗诉权,人民法院滥用再审权等弊端,以确立与维护裁判既判力应有的权威与稳定,其具体的对策与方法是:
(科教论文网 lw.NsEac.com编辑整理) (一)必须确立民事审判监视程序特殊性及排他性的原则与价值。
审判程序一般来说,都应当具有独立性、正当性及排他性之原则与特征。程序的独立性是指每一个程序都具有独立的自成体系与价值,如开庭中的质证程序、合议程序,执行前的听证程序,执行中的查封程序,等等。每一个程序都是相对独立,具有自我形成一套操纵步骤与体系,从而构成程序的独立价值。程序的正当性是指每一个程序都是按时间顺序及时间约定依法展开的,具有效率的特征。程序的排他性是指每一个程序独立、依法展开后,就具有完整性的司法价值,非经特定程序,不得更改,即它能排斥与其相同性的程序的再次重复与冲击。审判程序的这些特征与原则,构成了审判工作特有,只有肯定与尊重这种规律,程序价值才能真正的体现与贯彻。审判程序如此,民事审判监视程序也一样,民事审判监视程序同督促程序、执行程序等程序一样,它在《民事诉讼法》中是应当具有其独立性、排他性的特征与价值的,由于民事审判监视程序是司法救济的一个最后程序,属特殊性程序,因此,确立并肯定其特殊性、排他性的原则与价值是很有必要的。所谓民事审判监视程序特殊性及排他性原则与价值,就是一个案件经过一审或二审生效而被依法提起再审程序后,司法的性、严厉性、权威性业已完全体现,在没有特别例外的情况下应当尊重其最后的救济性的再审程序,不可再用同一程序往重复与冲击这种业已优先组合的程序价值。确立与贯彻这两种原则与价值,其理由是,适用再审程序审理每一个案件至少已经过两次审理,最多是三次审理,每一个案件最后的审理程序都是依法且优先组合的,并由群体法官?如合议庭成员、审判委员会委员?所操纵的,且在组合之际,已留意到原审在程序方面的,不再存在程序违法的情况。因此,应当有理由相信它是具有尽对权威和终极价值的。确立这种民事审判监视程序特殊性及排他性原则与价值的目的,主要是为了对抗法定监视部分如人民***提出抗诉、人大及常委会和人大代表提出个案监视所引起的审判监视程序;同时,也是为了对抗法院因自身行为所再次引起的审判监视程序。民事审判监视程序特殊性与排他性原则与价值既是尊重和反映审判工作的规律性,同时又是尊重法官的自由心证能力及其劳动价值的表现。事实上,一个案件假如经过基层法院一审、中院二审,又再经过中院提起再审、省高院又再次作出提审,这种不断更迭法院裁判文书的做法,不仅体现不出我国所规定的两审终审制,而且也很不尊重前两级法院法官的能力与劳动,势必动摇当事人对法院及法律的信心与尊重,不利于司法权威的树立。随着我国法官素质与业务的进一步进步及专业化,并随着法纪监视的进一步完善,民事审判监视程序特殊及排他性原则与价值将越来越显示出其意义与魅力,不仅对民事审判监视程序的改进与完善具有意义,而且对刑事、行政审判监视程序的改进与完善同样具有鉴戒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