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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法律规定的比较律毕业论(6)

2017-11-02 02:27
导读:四?应当确立与贯彻再审案件为上一级法院审理且为一审终审的原则。 民事审判监视是司法救济的一个极为重要的程序,也是把握案件质量的最后一道防线


  四?应当确立与贯彻再审案件为上一级法院审理且为一审终审的原则。

  民事审判监视是司法救济的一个极为重要的程序,也是把握案件质量的最后一道防线,因此,它必然是一种高品位、高档次、高水平的检验、督查、复核及认定和适用法律的专业性工作。这就决定了审理再审案件的合议庭成员其素质与水平必须高于原审的审判职员,且其组合必须是优化的,其审理必须是优质的。由于不这样就不足于发现和处理题目,不足于进步审判监视的权威和效力。但现行的民事审判监视程序规定,引起再审程序的发生是由作出生效裁决的法院来受理,笔者以为其做法是不科学的。由于按照审判监视程序审理的案件往往都是一些疑难复杂的案件,很多案件在此之前业经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根据现行民事再审程序的规定,再审的案件又经原审判委员会来讨论决定与裁判,从逻辑上来讲,这种作法是不妥的,由于自身否定自身究竟是有限、不彻底的。

  笔者以为,改进与克服这种弊端,其科学的对策是实行再审案件由上一级法院审理的原则,且审理期限及程序均依照二审程序。即基层法院作出生效的裁决,如当事人不服而申请再审的案件由中级法院审理,中级法院作出生效的裁决,如当事人不服而申请再审的案件由高级法院审理,高级法院作出生效的裁决,如当事人不服而申请再审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确立这一原则的理由是:1.出于对提起审判监视程序的慎重考虑,对法院既判力的尊重;2.可以节约再审本钱,减少不必要的累讼。3.可以克服上级法院指令下级法院再审时在操纵上存在的弊端,即避免上级法院个人利用上级法院这个幌子,随意指使下级法院对个案进行再审以达到个人之目的。4.能从根本上有效地进步民事审判监视的权威与效力。上级法院不论是业务水平还是它所处的地位来讲,应该都比下级法院优越,由它来审理再审案件既可达到优质审理目的,还可以避免自身否定自身的缺陷。5.可以克服再审案件由哪些审判部分审理,且审理程序、审理期限不太明确等题目,使再审程序真正成为司法救济的重要手段。6.可以减少在民事审判监视程序中公权对私权的干涉。民事审判监视程序规定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决,发现确有错误,以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这种规定显然有违于《民事诉讼法》规定确当事人享有自治、处分原则,而确立再审案件由上级法院审理的原则后,由于是提审,所作出的裁决是终审裁决,当事人不能行使上诉权,检察机关也不能行使抗诉权,则在民事审判监视方面就减少了公权对私权的干涉。7.再审案件确定由生效裁判的上级法院受理,可以进步再审的公信力。由于一方面,再审申请人对原审法院的复审经常抱着一种不信任的态度,复审的结果假如对其不利,便会怀疑裁判是不公正的;另一方面,由上级法院来受理,能够更充分地发挥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的监视职能,可以切实保障裁判的公正。 本文来自中国科教评价网

  实行再审案件由上一级法院审理的原则后,其民事审判监视程序将做相应的调整:1.地方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如发现确有错误,因其涉及的是国家及社会公共利益的,以为需要再审的,应当建议上一级法院审判监视庭讨论决定。2.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的,且又涉及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有权进行提审。3.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视程序审理的案件所做出的判决、裁定都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任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不得再得提出再审申请,也不得再向人民***提出申诉,请求检察机关进行抗诉。这样,适用再审程序审理的案件就实行一审终审的原则,即民事审判监视程序只能给当事人一次性的司法救济机会,不论是当事人提出申请再审,还是通过人民***提出申诉请求抗诉,或是法定机关对个案提出监视意见,或是法院依职权启动再审程序,时间均为生效裁判的两年内,且只能是一次。要么当事人自己申请再审,要么当事人通过人民***提出申诉,任何一种渠道启动再审程序成功后,不可再行第二种启动再审程序的途径,这就能在制度上使启动再审程序的主体由原来的多元化改为一元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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