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法律规定的比较律毕业论(7)
2017-11-02 02:27
导读:实行上一级法院审理再审案件,其操纵程序如何﹖笔者以为,审判监视程序它不是三审程序,不是任何案件所必须经过的程序,而是一个特殊且独立的救济
实行上一级法院审理再审案件,其操纵程序如何﹖笔者以为,审判监视程序它不是三审程序,不是任何案件所必须经过的程序,而是一个特殊且独立的救济程序,应当具有独立和排他性的司法价值。由于民事审判监视程序其面对的是业已生效的裁判,涉及的是国家法律的权威与尊严,因此,提起这一再审程序不仅要持严厉的态度和严格的标准,而且要有优化的审判组织,并按照法定的程序来审理。故,在程序设计上不仅是依二审程序,而且还应具有特殊性,即首先由上一级法院的审监庭对提起再审案件进行审查、复核、审理;其次提交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第三,明确限定再审时限不得超过3个月。
五?应当明确规定***抗诉的条件和范围。
由于《民事诉讼法》规定***对四类生效的民事裁判提起抗诉的理由与条件过于笼统,且未规定检察机关抗诉后的再审法院,因此,应当对之具体明确并与民事法律的基本原则相一致,即1.明确规定抗诉后的再审法院为作出生效裁判的上一级法院,且抗诉的次数只能一次;2.人民***行使民事抗诉权的范围,应当明确限制为:①诉讼程序是否违法、法官在审理案件过程中是否存在各种违法违游记为;②原生效判决、裁定是否有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对纯属当事人之间利益关系的民事案件,一般不属于人民***抗诉的范围之内。③对于当事人未行使上诉权而在裁判生效后又向上级人民***申诉请求其抗诉,人民***一般不予受理。3.明确规定人民***出庭职员在庭审中的权利义务:①宣读抗诉书;②在法庭最后陈述阶段可作补充发言并对再审法庭的审判程序是否违法、适用法律是否正确提出口头或书面意见。③对于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民事案件,应实行国家干预,对这部分事实,出庭的检察职员可参与法庭调查,并发表出庭意见,如发现庭审活动违法的可向再审法院提出建议。
(科教范文网 fw.nseac.com编辑发布) 六?应当确立与贯彻再审尊重当事人申诉权且应当预收案件受理费的原则。
当事人申诉是宪法赋予公民的权利,作为人民法院应当充分重视与尊重当事人这一权利,尤其是在民事诉讼中削弱了国家干预的作法后,尊重当事人申诉就显得更加重要。同时,当确立再审案件由上一级法院审理的原则后,败诉一方确当事人肯定会利用各种渠道向上一级法院提出申请再审,这势必增加上一级法院的工作量和国家的诉讼本钱;同时,假如仍按照当事人申请再审莫须预交案件受理费的作法,则势必造成很多当事人在一审判决后不上诉,而是等裁判发生法律效力后不付诉讼本钱的行使申请再审的权利。因此,克服和解决这种弊真个是:实行申请再审一律预交与原审案件受理费相同用度的原则。确立与贯彻这一原则是符合审判工作的规律,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一方面可以促进法院重视当事人的申请再审权,克服过往那种只重视国家干预而漠视当事人申请的作法;另一方面,也使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在诉讼中达到真正的一致。由于败诉一方以为自己有理,提出申请要求再审,让他预交与原审相同数额的案件受理费,假如他胜诉了,则承担案件受理费的是对方而不是他自己;假如他在再审程序中败诉了,则承担预交案件受理费的是他本人。这样,就可以有效地制止与约束再审申请人随意地行使申请再审的行为。当然,假如是申请再审确当事人因一时困难,无法预交申请再审的案件受理费,则应当按照《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27条规定的案件受理费缓免交的方法处理;否则,应当参照《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13条规定按自动撤回申请再审处理或作出不予受理决定。
总之,上述所提到的那些原则作法,既互相联系,又互相印证的。审判监视程序特殊性和排他性原则与再审案件为上一级法院审理原则都是有机联系互为因果关系,并同一在一个共同价值目标上的-维护司法的权威性、稳定性。而举证有时限原则等,则是为上述三个原则所服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