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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犯罪自首制度初探律毕业论文(3)

2017-11-02 02:31
导读:2、单位犯罪自首的单罚制 在我国《刑法》分则中有少量条文对单位犯罪只规定了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职员和其他直接责任职员进行处罚,对单位不适用

2、单位犯罪自首的单罚制
在我国《刑法》分则中有少量条文对单位犯罪只规定了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职员和其他直接责任职员进行处罚,对单位不适用刑罚。这是由于:犯罪固然是以单位的形式实施的,但实际上社会危害性主要体现在个人的行为上,假如个人不实施具体的犯罪行为,也就不会产生这种危害的结果。因此,在这种情况下成立自首,可适用自然人的自首制度从轻或减轻处罚。即只从轻或减轻处罚单位中的直接负责的主管职员和直接责任职员就可以了,而没有必要对单位进行处罚。
3、关于单位犯罪自首主从犯的
单位犯罪自首后,是否考虑主从犯的不同情节,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在回复湖北高法〔1999〕374号《关于单位犯信用证诈骗罪案件中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职员”和“其他直接责任职员”是否划分主从犯题目的请示 》中,答复如下:在审理单位故意犯罪案件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职员和其他直接责任职员,可不区分主犯、从犯,按照其在单位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判处刑罚。对此我们可以理解为,单位犯罪自首之后无需分主从犯,按照各自分工配合所起的作用加以量刑,做到罪行相适应。
书目:
[1]王仲兴:《新刑法典的犯罪单位和单位犯罪》,出版社,1998年,第298页。
[2]陈兴良:《刑法疏议》,公安大学出版社,1997年,第114页。
[3]高明暄、刘远:《论新刑法规定的单位犯罪》, 第252页。
[4]马永生、胡凤英:《新刑法对单位犯罪的规定》,法律出版社,1998年,第322页。
[5]高西江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修订与适用》,中国方正出版社,1997年,第156页。
[6]张国轩:《单位犯罪的罪和刑》,第339-34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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