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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私法化的批判律毕业论文

2017-11-02 02:31
导读:法律论文毕业论文,宪法私法化的批判律毕业论文论文模板,格式要求,科教论文网免费提供指导材料: 提示:宪法作为的根本
提示:宪法作为的根本法,其主要的功能在于调整公民权利和国家权力之间关系,因此保证权利,限制权力就成为其主要任务。效力的最高性、条文的抽象性、调整范围的广泛性、内容的高度的概括性,注定宪法在法的体系中的统领地位。因此就有关宪法的适用,运用等很值得我们往思量。
关键词:宪法司法化 宪法私法化 违宪审查


前言
2004年4月21日晚,一场以《宪政之路——私法化和司法化视觉》为题的学术论坛在中国政法大学礼堂隆重举行。到场嘉宾就中国宪法的现状,百年宪政的经验教训以及中国宪政的出路作了出色的演讲。在谈到中国宪政出路时,主讲人把“宪法司法化”和“宪法私法化”作了详尽的说明,并对中国宪政的出路发表了自己的看法。论坛结束后,关于“宪法私法化”的思考一直在我的头脑中挥之不往,以至于不形成文字就难以让自己平静下来。在此我们姑且抛开中国宪政之未来不谈,仅就宪法新题目之中的“宪法私法化”是否值得我们推崇而展开。

一、 宪法的定义、地位
1、 关于宪法的定义
什么是宪法?如何给宪法下个正确的定义?这是令很多法学人都感到迷惑的题目。由于到为止有关宪法定义的界定仍然在阶级说和调整对象说之间徘徊,真正把握宪法的内在精神和价值并由此得出宪法定义却很少。我们知道宪法是在人类走向***、文明的背景下产生的,是“主权在民”思想的现实化,是保护公民权利限制国家权力的工具,是公民权利和国家权力相互牵制的一张契约。因此有关宪法定义的描述应该包括这样的内容:在一定的区域范围内,公民权利和国家权力在***的条件下达成的一种具有根本性的、相互遵循的社会契约,并以法的名义将其固定化。(所谓根本性的社会契约是指把社会结构中有关***国家组织部分的框架和抽象的公民权利用契约的形式加以固定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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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我们可以简单的说:宪法是***社会保护公民权利、限制国家权力的工具,是国家的根本***。

2、 有关宪法的地位及效力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不管这个国家宪法所采取的形式是成文的还是不成文的,都不会其在这个国家法体系中的至高地位。但就有关宪法部分划分的题目上,学术界存在着严重的分歧,一种观点以为(平行说):宪法是法,是根本法,是国家法体系下的一个部分法,因此它和普遍法处于平行的位置因而也应该具有同样的法的效力。另一种观点以为(垂直说):以特定调整对象对法的部分进行划分,宪法是以整个社会为调整对象的法,因此它是界于公法和私上之上的母法或根本法,其效力高于普通法。
从前一种观点我们不丢脸出其划分也具有一定的道理和依据,但题目的关键在于这种观点只是看到法外在的一体性,没有看清法内在的层次性,从而导致法内部的层次不明,体现不出宪法作为根本法的特性。后一种观点不仅将宪法纳进到国家法的体系当中,并把其安排在国家法体系中统领的位置,比较符合宪法作为母法或根本法的特性,能够体现出高度概括的宪法是其他具体产生的根据,因此这种观点本人比较赞同。
另外,是否把宪法称之为部分法,本人自以为这种称谓没有多大的学术意义,所以不赞同把宪法作为一个部分法来看,倘若以方便为目的把其作为法学的一个部分来看也未尝不可。








1-1平行说图解 1-2垂直说图解
由上分析可以得出,宪法是***社会保护公民权利、限制国家权力的工具,是国家的根本***或母法,其效力的至高性,条文的抽象性,调整范围的广泛性,决定其在国家法体系中的统领地位,即它是法,是界于公法与私法之上的法,是高于普通法的法,是法学的一个部分,却不是一个部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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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宪法题目新焦点
进进新世纪以来,随着国民法律素质的不断进步,以及法学家们法学思想的盛前开放,宪法这个庄重神圣的国家***也发生了重要的转变,即由万众敬仰的圣堂上走了下来,向着古老中国***法治的大门不断发起进攻,进而步进了现实的社会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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