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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适用研究律毕业论文(5)

2017-11-02 02:34
导读:五、信用证欺诈的救济 信用证欺诈的救济是指在信用证欺诈行为发生后所采取的避免或减少损失的措施或办法。由于信用证欺诈的种类和形式各异,其救

五、信用证欺诈的救济
信用证欺诈的救济是指在信用证欺诈行为发生后所采取的避免或减少损失的措施或办法。由于信用证欺诈的种类和形式各异,其救济措施也不完全一致。但无论何种形式的信用证欺诈,其欺诈结果尚未产生时,受欺诈人可采取请求银行拒付或请求法院发布禁令强制银行拒付信用证项下的款项的救济措施。在信用证欺诈结果发生以后,只能依据买卖合同向欺诈人追偿。
(一)禁令的颁布依据和条件
1、法院颁布禁令的依据:
(1)《跟单信用证同一惯例》的性质。UCP500号不具有法的性质,仅是国际惯例,具有任意法的效力。在当事人同意适用时才对当事人有拘束力。制定UCP的机构是国际商会,而非政府组织,也从未得到各国立法机构或行政机构的普遍认可,制定的目的仅是同一信用证交易中的习惯做法。UCP中也明确规定,只有信用证中明确表示依该惯例开立,当事人才受其约束。
(2)“公共秩序保存原则”。依各国冲突法普遍规定的“公共秩序保存原则”,假如当事人选择的外国法或国际惯例,违反了本国的公序良俗或法律的基本原则,法院可以排除其适用。因此,假如存在欺诈,法院就可以排除UCP的适用。
2、禁令的给予条件:
禁令起源于英国,法院一般不轻易给予信用证以禁令,只有特别的情况下作为非常重要的例外才给予主张信用证欺诈的一方以禁令救济。
(1)实质要件:
a.有信用证欺诈行为存在。(具体判定标准如前所述)法院不应随意发布禁令,假如从单据中看不出欺诈,也没有其他明确的证据,可以以为法律并未赋予开证申请人限制银行付款的权利。禁令的发布不应以商人们对信用证丧失信赖为代价。
b.有颁布禁令的必要性(不可挽回的损失):禁令的颁布必须有保持现状的必要性,否则将失往其本来的目的。因此假如申诉人不能举出将对其构成无法挽回的损害的事实,法院就可凭此拒发禁令。 (科教作文网http://zw.NSEaC.com编辑发布)
(2)程序要件:
a.银行和法院不得主动启用“欺诈例外”。法院遵照民事案件不告不理原则,不可能主动颁布禁令,主动干预到信用证欺诈中往,须有原告,主要是买方向法院起诉时法院才能作出颁发禁令。
b.颁布禁令的时间限制。禁令应在开证行实际支付或承兑之前发出。在远期信用证下,银行已对外承兑,银行所负担的是票据上无法抗辩的责任,若此时发布禁令将会损害正常的票据关系。
c.其他救济方式的不充分。当法院发现,申请人能获得充分的法律上的救济时,法院也会拒尽给予禁令。
法律之所以对法院在认定欺诈和给予禁令方面做如此多的限制,是由于“信用证所作出的保证在贸易上的价值主要取决于其法律上的确定性。”同时由于给予禁令将会使信用证的独立性原则和信用证所保证的法律确定性丧失殆尽,法院在考虑给予禁令救济时必须符合这些严格的条件。
(二)法律救济的主要方式
买方假如已经受到欺诈,则应尽快寻求法律救济。主要可以通过以下几种方式。
第一,向法院申请冻结信用证。各国法律(包括我国具有法律效力的司法文件)均规定在卖方(受益人)涉嫌信用证欺诈时,法院可以冻结或者禁止信用证款项的支付,以阻止不法企图的实现。这样,不仅买方可以暂时不履行向外支付货款的义务,同时也减轻了银行对外付款的压力。但是在实践中,申请法院禁令也存在着困难,这是由于受益人可能出具一份“证实’证实买方违约,那么对于买方来说为了禁止受益人向银行要求支付,证实这不是纯基础合同的违约,而是信用证欺诈是很困难的。在单方申请禁令的情况下,法院会由于情况紧急或者无法先往惊动被禁止方而先出具一个暂时性的禁令。此外,法院也要避免滥出禁令来干预信用证,在实践中,假如因买卖合同发生纠纷而轻易冻结信用证项下的款项,会银行的信誉。外国银行也会由于受到损失而必然不愿意保兑中国银行的信用证。 (科教作文网http://zw.ΝsΕac.cOM编辑)
第二、起诉承运人和卖方。起诉承运人和卖方。假如买方有充分证据证实卖方与承运人勾结利用信用证进行欺诈,那么买方在向法院申请冻结信用证项下的贷款的同时,应及时申请法院扣押运输船舶,迫使承运人提供适当的担保,给承运人以压力;并向法院起诉卖方及承运人。按照国际惯例,在托运人出局保函后,承运人违反事实签发清洁提单、倒签提单或预借提单,承运人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假如保函有欺诈意图,则保函无效,承运人必须赔偿第三者的损失,且无法再向托运人索赔。在此类欺诈案中,尽管买方要找到充分的证据实属不易,但是从航海日志中还是能查处是否属于倒签提单或者预借提单。但是在实践中,起诉船方也需要把握一些技巧和。往向船东索赔,一般是在适合地点对物诉讼并扣押船舶且取得诉前保全。由于假如案件涉及金额较大,向一般的船公司索赔一般不易成功,由于假如船东没有实力赔偿如此大的金额,贸然采取行动只会迫使船东公布破产,之后船舶被拍卖,船舶借贷银行插手进来,把拍卖所得款项优先拿走,最后也不会留下太多的东西给提单持与人的索赔。 而起诉卖方也可由于卖方可能是皮包公司而在事实上无法得到货款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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