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质组织犯罪的认定和处理律毕业论文(2)
2017-11-03 04:02
导读:(三)***性质组织犯罪区别于一般的流氓恶势力犯罪。流氓恶势力犯罪相对于***犯罪而言已属小打小闹。主要区别在于流氓恶势力犯罪组织的疏松性,成员
(三)***性质组织犯罪区别于一般的流氓恶势力犯罪。流氓恶势力犯罪相对于***犯罪而言已属小打小闹。主要区别在于流氓恶势力犯罪组织的疏松性,成员临时纠合性,犯罪目的的单一性,犯罪活动的单纯性。流氓恶势力一般称霸一方,谋求的多是小利小惠或无聊取乐。活动方式上多属于大坏不干,小坏不断。在处理上,原刑法以流氓罪处理,修正后的刑法改变了“口袋罪”现象,分别以聚众斗殴、寻衅滋事、猥亵欺侮妇女、聚众进行***活动来定罪,这四种行为表现的犯罪相较于***犯罪的地域性危害及后果要小得多。在认定和处理上对参与者一般也是按照共同犯罪的有关原则办理。
(四)***性质组织犯罪与带***性质犯罪。本篇前文的多为典型的***犯罪,但在具体实践中,常碰到以下情况,即非典型的***性质犯罪的处理:(1)成立了***组织,但未从事***犯罪;(2)没有成立***组织却实施了带***性质的犯罪。
应该说,成立***组织的目的就是为了从事***犯罪,但成立了***组织,如网罗了成员,制定了组织章程、行动纲领、犯罪计划,确定了成员分工,预备了实施犯罪的工具、场所等。这些活动都是为实际犯罪作预备,很类似于刑法关于犯罪预备的规定,但在具体认定上就不能简单化,要从组织的危害性角度考虑,把***组织消灭在萌芽状态,只是对于这种尚未来得急实施具体犯罪行为的组织成员的处理上要留意采取“着重处理主犯,分化瓦解组织成员”办法。这是对第一种情形的处理。
对于第二种情形,笔者以为同样存在区别对待的。我们之所以将某些犯罪称为***性质犯罪,是源于这些犯罪行为手段的残忍性,后果的极大危害性。如日前破获的石家庄特大爆炸案中犯罪嫌疑人靳如超的行为即属于这种类型,在认定上可以以为是带***性质犯罪,但在处理上只能作为一般的个人犯罪处理,这里也提出一个题目,即如何熟悉和处理带***性质犯罪。笔者以为,对于***组织成员从事的犯罪既要按组织、领导、参与***组织的相关条款追究,同时对实在施的其他犯罪行为则应按个人犯罪处理;对未参与***组织,但实施了带***性质犯罪的只能认定为个人犯罪,只是在情节上要考虑对其加重的因素。
(转载自中国科教评价网http://www.nseac.com) 三、对当前打击***性质组织犯罪斗争应留意几个题目
打击***性质组织犯罪活动,是这次“严打”的重点,但在这场斗争中,我们仍要留意四点。一是严格依法办事,对严格意义的***组织要从严打击,对带***性质的萌芽性组织要采取、经济、行政等手段进行分化和瓦解,疏导、遏制,避免斗争的扩大化;二是要把黑恶组织、黑恶案件与一般的治安纠纷、刑事犯罪区别开来,保证抓得准,打得准和狠;三是要留意宣传,通过典型案件的处理加大宣传力度,扩大震慑效果;四是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通过群防群治的办法,把一些苗头性犯罪控制在萌芽状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