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产权、产权法与财产法的体系律毕业论文
2017-11-03 0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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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产权是一个随
在我国,产权是一个随着改革的深化而流行起来的概念。首先是政府对国有企业的放权,然后是国有企业的改制,引发了关于产权的激烈争论。实际上,无论是学界还是法学界,争论的都主要是企业法人产权。关于产权概念的争论,尽管随着中心关于“企业制度是‘产权明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治理’的企业制度”的结论的作出而告一段落,但基本题目和实际题目并没有从根本上解决。实在,无论是从经济学的角度、还是从法学的角度,都应该在更广阔的背景下讨论这一概念----就事论事是不可能得出正确结论的。只有弄清产权与所有权的关系、产权与物权和债的关系,并从财产法体系、以及经济与的同一性高度来讨论这一题目,才能作出科学的结论。
产权、产权法和财产法的体系是三个紧密联系的理论概念。产权概念的科学界定,必然带来产权法的地位和体系题目以及财产法的体系的重构题目。因此,本文将产权、产权法和财产法的体系这三个题目一起讨论,在界定产权概念的基础上,了产权和产权关系的本质,进而建立了产权法的体系、重构了财产法的体系。
一、现有理论的缺陷
关于产权、产权法和财产法,现有理论存在着无法克服的缺陷。产权理论的主要缺陷是,无法说明产权与物权和债的关系,从而无法进进民法领域、也就难以变成法律。产权法理论的主要缺陷是,主要限于知识产权法理论,而知识产权法理论与民法的财产法理论缺乏必要的同一性。财产法体系理论的主要缺陷是,物权法和债法交叉,缺乏逻辑上的严密性。
1.产权
,关于产权的概念,我国学术界主要有以下几种。一是把产权等同于所有权。二是以为产权区别于所有权,并以为产权比所有权更宽泛。三是以为产权有别于所有权,但产权是所有权运动体系中的特定条件下的一组权利,包含在广义所有权范畴之中 (为节省文字,此处不再重复其具体内容)。
(转载自http://zw.NSEaC.com科教作文网) 上述第一种观点的缺陷在于,既不符合人们使用这一概念的实际情况,也无助于企业产权制度改革,并且产权概念成了多余的概念、失往了存在的必要。第二种观点的缺陷在于,固然划分了广义产权和狭义产权,但缺乏进一步的,没有说明产权与物权和债的关系。因此,仍然不能解决理论分歧,也无法解决实践中企业经营权和所有权的关系题目。第三种观点的缺陷在于,固然指出了产权的表现形式之一----委托代理关系,但经营权、产权和所有权三分法的划分也无法说明产权与物权和债的关系、因而也就难以解决企业制度安排的法律题目。
西方学者关于产权的定义,固然不计其数,但也没有解决经济理论与法律制度的同一性题目。刘伟在《产权通论》一书中对主要的六种观点进行了比较 ,这些观点各有所长,但都不能说明企业法人产权的财产权性质、也无助于企业法人产权题目的公道解决 。
在我国,产权到目前为止仍然主要是一个经济学概念,法学界涉及较少。个别专著固然涉及,但论述缺乏逻辑同一性。如有学者以为,“产权是指财产所有权与财产所有权有关的财产权。” 实际上使用的是《民法通则》的概念,与民法理论的物权是同一概念。但在产权分类中,该学者又以为产权的内涵包括所有权、他物权、债权、知识产权、人力资源权等 。也有学者提到了企业法人财产权在民法中的地位题目,以为包括物权、债权和知识产权,并从物权和债权两个方面进行了论述,但无法从理论上自圆其说 。
总之,这些定义都无法与民法的财产权理论同一。而产权制度化需要法律的支持,没有法律的支持,产权概念只能停留在经济理论阶段、产权界定只能是一句空话、产权混乱状态无法解决。由于经济法理论涉及产权题目较少,只在主体的权利和义务部分关于企业的权利中简单地提到经营权,并且是以企业财产所有权、经营自主权等形式,没有深进的讨论。如杨紫烜等以为,企业法人的基本权利是企业的财产所有权、企业的经营活动自主权和企业获取盈利的权利 。因此,所谓产权理论在经济学与法学上的同一,就是在经济学与民法学上的同一。换句话说,研究产权,民法上的财产法和物权与债是饶不开的概念,不解决这一题目,理论就无法实现同一性。但遗憾的是,迄今为止,产权概念与民法的财产权概念的关系没有得到深进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