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产权、产权法与财产法的体系律毕业论文(9)
2017-11-03 02:42
导读:法人制度设计至今缺乏法学基础,因此的制定主要依靠学界。这样一来以来,必然造成法律的冲突和混乱。产权法的独立、财产法体系的重构,解决了企业
法人制度设计至今缺乏法学基础,因此的制定主要依靠学界。这样一来以来,必然造成法律的冲突和混乱。产权法的独立、财产法体系的重构,解决了企业法人产权的性质、也解决了经济学与法学无法对话的题目,使企业法人制度设计有了法学理论基础,因而可以解决产权界定题目和法律的冲突题目,从而促进企业制度的健康、进步企业的运营效率。
效率与公平题目是法学理论必须面对的题目。但物权法理论只静态的财产权,侧重于财产权的静态保护,只有秩序价值,没有效率价值。债法理论尽管研究动态的财产权,但只研究动态的财产权,不研究静态的财产权。而现代最重要的的财产权形式是限制物权与限制债相同一的产权,实践已经证实产权是最有效率的财产权形式。假如民法理论不研究产权题目,其调整范围势必越来越小。并且,由于产权缺乏法律的保护,必然导致产权交易的混乱,从而经济效率。产权法的独立,可以使静态保护和动态保护结合起来,既保护公平又保护效率,从而保证经济高效率地有序进行。
摘要
本文将产权分为广义产权、中义产权和狭义产权(简称产权)。广义产权是指广义财产权,中义产权是指民法上的狭义财产权,狭义产权是除所有权(物权)和债权之外的其他财产权。广义产权既包括所有权权能完整的物权,又包括权能不完整的产权和无权能的债权。产权是所有权权能在不同主体之间分割的结果;产权具有二重性,是限制物权与限制债的同一。
本文在界定产权概念的基础上,了产权和产权关系的性质,进而建立了产权法的体系、重构了财产法的体系。本文以为,产权是独立于物权和债权的财产权。因此,财产权的组成部分不是物权和债权两部分,而是物权、产权和债权三部分。相应地,民法的财产法体系应包括物权法、产权法和债法三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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