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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经济犯罪的刑法调整律毕业论文(2)

2017-11-04 02:13
导读:为此,笔者曾经提出犯罪立法的三项原则,即广泛参与原则、间接调整原则、刑罚适度原则。具体而言,就是首先要弥补现行刑事立法的诸多疏漏,在健全


  为此,笔者曾经提出犯罪立法的三项原则,即广泛参与原则、间接调整原则、刑罚适度原则。具体而言,就是首先要弥补现行刑事立法的诸多疏漏,在健全各类经济治理法规的同时,逐步扩大经济犯罪的范围,构筑起比较严密的刑事法网,从而,在层面上有效警戒各类经济犯罪,不至于出现过多的立法空缺。其次,在具体犯罪的设置上,又不能过于盲目,要防止刑法干预经济活动过度的。也就是说,在规定“经济犯罪圈”时不能无所依托,要以某种经济行为已经严重违反了特定的经济法律为条件,刑法不能在缺乏部分经济法违法性界定的情况下就“提前参与”、作出犯罪规定。最后,对已经构成经济犯罪的行为,在刑罚设置上也须做到轻重有度,要在正确区分经济犯罪不同构成状况和相关情节、危害后果的基础上,确立轻重不等的法定刑,不能一味地使用重刑。我们以为,从经济犯罪的构成类型及实际危害角度考察,大致上可以把众多的经济犯罪划分为两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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