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中国的司法独立律毕业论文(2)
2017-11-04 04:10
导读:自新中国诞生,我国的司法工作经历了一个迅速发展-停滞不前-破坏殆尽-劫后重建-持续发展的过程,经过改革开放二十多年的努力,我国的司法工作取得
自新中国诞生,我国的司法工作经历了一个迅速发展-停滞不前-破坏殆尽-劫后重建-持续发展的过程,经过改革开放二十多年的努力,我国的司法工作取得了举世瞩目的巨大成绩,这
是有目共睹的事实。但是,勿庸讳言,我国目前的司法状况仍不尽如人意,还远未达到完善的地步。各种司法不公、司法***的现象仍层出不穷,正如***同道指出的那样,“有法不依、执法不严、吃喝卡要、索贿受贿、贪赃枉法、欺压百姓……”而这些现象固然只是局部的,但其消极影响是尽对不容忽视的“,官吏的***、司法***是最大的***,是滋生和助长其他***的重要原因”造成今天这种不利局面的原因,当然有社会风气和法官素质的因素,但主要还是司法体制方面的原因。
三、如何构建司法独立体制
处理司法独立与党的领导、人大监视、行政与地方行政的关系,以及法院内部制度和内法官制度
(一)司法独立与党的领导?
不少人错误地以为司法独立与党的领导是对立的,司法独立就是不要党的领导,或者削弱党的领导。基于这种熟悉导致了部分地区司法机关与地方党委不正常的关系,司法机关完全受命于地方党委,成为党委的附属产物。事实上这种“以党代审”的做法导致的部分办案不公,反而使党在人民心目中的形象和权威大打折扣,也严重损害了司法机关的独立性,成为导致司法***的诱因之一。我们必须明确司法独立,并不是要不要党的领导的题目,而是如何改善党对司法工作的领导方式的题目,使党领导的原则在具体实际生活中更加规范的运行,使党在行使其权力时严格依照一定的规范和程序来行使,并通过立法对这一权力进行约束。具体说来党对司法工作的领导应该是:提出立法建议,并通过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法律。制定具有全局性的路线、方针、政策指导司法工作的顺利开展。建议对司法机关主要人事干部的任免,并由立法机关对人选进行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