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和解不诉制度的倡导与研究律毕业论文
2017-11-04 03: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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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刑事和解不诉
【摘要】 刑事和解不诉制度,是在评价西方刑事和解制度、反思当前我国刑事司法实践的基础上提出的。其具体涵义是指被害人与加害人在检察官主持下,通过加害人向被害人认罪悔过,征求被害人谅解,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之后,由***做出相对不起诉决定。这样,既体现出刑事和解制度的价值理念,又体现出不起诉制度的司法特点,对于保护被害人和加害人的正当权益以及建设主义***社会,具有其深刻的现实意义。
【关键词】 刑事和解不诉 被害人 加害人
寻求被害人、加害人正当权益的双向保护是当代刑事诉讼的必然趋势,也是建设社会主义***社会的内在支点。应运而倡导的刑事和解不诉制度则兼顾被害人与加害人正当权益的双重保护功能,不但有助于加害人的矫正与回回社会,而且也有助于平复被害人的心理创伤,最大限度恢复被犯罪破坏的社会关系的***性。
一、刑事和解制度的基础
(一)刑事和解制度的缘起
刑事和解制度是西方刑事法学的伟大创举,始于上个世纪70年代加拿大安大略省基秦拿县的一次“被害人—加害人”和解尝试方案。当时,基秦拿县的一名年轻缓刑官员说服法官让两名被判处破坏作品犯罪的年轻人同所有的被害人见面。其后,法官责令两年轻人向被害人赔偿所有损失作为其判处缓刑的条件[1]。数月后,两名加害人再次会见所有被害人并支付相应的赔偿以履行法院判决。基秦拿县这种尝试逐渐演变为一个由教会捐赠、政府补助和社会各界支持的“被害人—加害人”和解方案基金会。随后,加拿大其他地区也积极参与这项活动。1978年,美国印第安纳州埃尔克哈特市首次将“被害人—加害人”和解方案引进美国。自此,该和解方案迅速传遍了整个美国和欧洲[2]。到为止,世界已拥有1200多个“被害人—加害人”和解项目,其中美国和欧洲占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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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刑事和解制度的内涵
刑事和解,也称被害人与加害人的对话、被害人与加害人会议、被害人与加害人的和解或者恢复正义会商,是指犯罪发生之后,经过调停人(通常是受过练习的社会志愿者)使被害人与加害人面对面交谈,共同协商解决刑事纠纷[3]。在交谈过程中,被害人和加害人可以充分阐述犯罪给他们各自生活所带来的以及双方情感等方面内容。经过全面、畅通的交谈,他们可以选择彼此认同的方案来弥补犯罪所造成的损害。这样,被害人在精神和物质上可以获得双重补偿,而加害人则可以赢得被害人谅解和改过自新的双重机会。
(三)刑事和解制度的理论基础
美国著名的犯罪学家约翰·R·戈姆在《刑事和解计划:一个实践和理论构架的考察》一文中提出刑事和解制度的三个理论框架,分别是“恢复正义理论”、“平衡理论”与“叙说理论”[4]。
1、恢复正义理论(Restorative Justice theory)
恢复正义理论通常被作为“当个人违反规定,涉嫌违法犯罪之时,由国家通过司法程序按照系统的法律规则来决定犯罪行为人责任并对其施加痛苦”的“报应正义”的对应概念加以。恢复正义理论则夸大:一是犯罪不仅是对法律规范的违反、对政府权威的侵犯,更是对被害人、社会甚至犯罪人自己的伤害;二是刑事司法程序应当有助于对这些伤害的弥补和恢复;三是反对政府对犯罪行为的社会回应方面的权力独占,以为政府对犯罪行为人简单的处罚并不比授权被害人直接参与刑事司法程序以寻求冲突的解决更为重要。因而,从恢复正义理论角度出发,当犯罪破坏了加害人、被害人和社会之间的正常利益关系,恢复正义的任务就是在三者之间重建这种平衡,使得社会恢复***[5]。
2、平衡理论(equity theory)
平衡理论是建立在被害人对作甚公平、作甚正义公道期待的基础之上。当原有的同等和公正规则被打破时,被害人倾向于选择一种最为简单的方式来恢复他们所期待的平衡。至于选择何种方式,取决于该方式的功能和行为人对其的预期本钱(包括心理本钱、时间本钱),由于被害人在选择方式的时候总会基于本钱--收益的考虑,尽管这种考虑有时候是瞬间的,但是被害人选择的通常是本钱最低、最适合的方式。因此,平衡理论以为,假如一种平衡恢复方式本钱越低,被害人选择该方式的可能性也就越大。假如社会规范答应宗族会议、老人会或其他的和解方式,被害人选择这种方式的机率就非常大。例如存在大量刑事案件私了的情况[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