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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和解不诉制度的倡导与研究律毕业论文(3)

2017-11-04 03:35
导读:(二)刑事和解不诉制度提出的切合点 关于刑事和解制度的研究,在我国已掀起一股***,同一口径以为,刑事和解制度有利于改变当前我国刑事司法中被

(二)刑事和解不诉制度提出的切合点
关于刑事和解制度的研究,在我国已掀起一股***,同一口径以为,刑事和解制度有利于改变当前我国刑事司法中被害人的从属诉讼地位,同时,也有助于加害人矫正与回回社会。但是,对于刑事和解制度如何中国化的题目研究不够,大多数研究成果仅侧重于研究某一类案件应建立刑事和解制度,如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轻伤害案件、肇事案件以及刑事自诉案件等方面。至于该制度践行于诉讼何阶段以及与刑诉法如何结合等题目,则论及少之又少。笔者以为,刑事和解制度的中国化应选择“以审查起诉程序为平台、不起诉制度为载体”构建模式。其理由为:
一是刑事自诉和解已为法律所承认,故不存在刑事和解制度中国化的题目。《刑事诉讼法》第172条规定:“人民法院对自诉案件,可以进行调解;自诉人在宣告判决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
二是选择审查起诉阶段进行和解具有明显上风。首先,审查起诉阶段已将犯罪事实查清,其原因、后果、责任等泾渭分明,只要符合和解案件范围规定,进行和解有依据,有基础。其次,侦查阶段犯罪事实尚未查清,有待确认,且公安机关不具有犯罪的刑罚处置职能,当事人“和解”后公安机关撤案,没有现实的法律依据;审判阶段,对公诉案件而言,是一个“不告不理,有告必理”的阶段,既然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就不应当和解,势必影响国家公诉权的严厉性,退一步讲,即便可以和解,时机已不如审查起诉阶段;执行阶段,法院已做出了确定、不可改变的判决,和解对加害人没有任何意义[12]。最后,检察机关系法律监视机关,具有监视刑事和解制度运行的宪法职权。
三是刑事和解制度与相对不起诉制度有着本质的内在联系。刑事和解(微罪)目的在于加害人积极赔偿损失后获得被害人谅解,重新回回社会,也即相对不起诉。因而,二者之间具有外在的同一性。这样,只要在法律上做出补充性规定或司法解释中进一步明确具体规则,即可实行。 (科教作文网http://zw.NSEaC.com编辑发布)
三、刑事和解不诉制度的现实意义
刑事和解不诉制度采取的是一种寓刑事和解制度、相对不起诉制度为一体的全新执法理念和执法方式,必将对法治产生深远的意义。
(一)有利于建设社会主义***社会
社会主义***社会,是***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布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相处的社会。根据《汉语词典》解释,“***”是指配合得适当的匀称[13]。其相对含义是“不配合、不适当和不匀称”,也即“冲突”。从这个意义上讲,冲突可以被视为***社会所遭遇的挑战,那么防范和协调冲突则成为了建设社会主义***社会题中之义。而刑事和解不诉制度作为解决刑事冲突的有效方式之一,可以为建设社会主义***社会提供一条新的实践思路。我们知道,刑事冲突或犯罪往往对正常、平静、***的社会关系造成不同程度的威胁与破坏,也即通常所说的犯罪客体。这时,***社会的核心需求就是要将被冲突或犯罪行为破坏的社会关系予以恢复。而刑事和解不诉制度则顺应了这一需求,其根本任务是使得被犯罪破坏的社会关系得以恢复,而且是一种内在的恢复,有别于以往那种“打击求***”的表象恢复。后者是在被害人、加害人与社会利益同等减损情况下的一种简单恢复,而前者则是一种积极、全面的恢复:对被害人而言,修复物质的损害、受伤的心理,使财产利益和精神利益恢复旧有的平衡;对加害人而言,向被害人、社会承认过错并承担责任,在确保社会安全价值的条件下交出不当利益从而恢复过往的平衡;对社会而言,受到破坏的社会关系得到了被害人与加害人的共同修复,从而恢复了社会关系的稳定与平衡[14]。
从实践角度看,以刑事和解不诉方式办理的案件[15],其效果与社会效果都比较好。被害人的权益得到最大限度的保障;加害人受到,付出代价,保住工作,双方矛盾得到化解。据统计,北京市顺义区人民***在2002年至2004年三年间以类似该方式共办理24件案件[16]。在这些案件中,双方当事人对处理结果均未提出异议,当事人家属及所属单位对处理结果也表示满足,未出现申诉上访和再次犯罪现象,而且侦查机关亦未提出复议复核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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