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和解不诉制度的倡导与研究律毕业论文(6)
2017-11-04 03:35
导读:[8] 参见马静华著:《刑事和解的理论基础及其在我国的制度构想》,载于《法律》 第2003-4期,第 81 页。 [9] 当一个犯罪事件发生时,受到伤害的被害人的
[8] 参见马静华著:《刑事和解的理论基础及其在我国的制度构想》,载于《法律》 第2003-4期,第 81 页。
[9] 当一个犯罪事件发生时,受到伤害的被害人的痛苦早已开始,而且在诸多的案件,就算逮住加害人、进进诉讼程序,此时被害人的最大噩梦才是真正延烧。经受长年累月的诉讼程序折磨后,即便加害人伏法或进监服刑,被害人仍然必须独自承担早已受创的身心继续走完漫漫人生。
[10] 参见 朱小芹、刘秀仿、刘中发、李巧芬、张翼、李莹著:《稍微刑事罪犯监禁效果及非监禁化探讨——对北京市海淀区看管所400名短期服刑职员的调查》,载于北京市海淀区人民***内部网站“http://10.111.11.11/jcyiweb/main/list.jsp?xxType=4”。
[11] 见[法]米歇尔·福柯著(刘北成、杨远婴译):《规训与惩罚》,三联书店1999年版,第299-301页。
[12] 参见刘志成、熊明著:《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和解不诉探讨》,载《刑事杂志》第2005-1期,第 85 页。
[13] 见《汉语词典》,商务印书馆2003年版,第510页。
[14] 参见向朝阳、马静华著:《刑事和解的价值构造及中国模式的构建》,载《中国法学》第2003-6期,第113页。
[15] 实际上,司法实践中,检察机关做出“相对不诉”的或者公安机关撤案的,基本是采取刑事和解制度的方式来处理的,也即被害人获得赔偿并同意不诉、犯罪嫌疑人悔罪并积极赔偿,而在撤案的情况下,一般还需征得公安机关认可。
[16] 以上数据来源于北京市顺义区人民***。
[17] 参见向显松著:《检察机关法律监视职能的定位》,载于《法学杂志》第2001-5期,第51页。
[18] 见陈卫东著:《论不起诉制度》,载《检察日报》 2003年01月16日第3版。
[19] 以上数据来源于唐峰著:《公诉程序中的刑事和解研究——以轻伤害案件为着力点》,载于中国法治网“http://www.sinolaw.net.cn/news/xrcq/yczpzx/2004828212414.ht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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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对未成年人适用刑事和解是各国通例,也是刑事司法国际准则对少年司法特殊要求的具体化;对成年犯罪嫌疑人中的过失犯、初犯、偶犯适用刑事和解不诉,其犯罪的主观恶性较浅,、改造的难度不大,易于进行加害恢复工作。参见向朝阳、马静华著:《刑事和解的价值构造及中国模式的构建》,载《中国法学》 第2003-6期,第113页。
[21]参见汤火箭著:《我国未成年人犯罪刑事和解制度的构建与论证》,载《人民检察》 第2004-10期,第9页。
[22] 台湾地区刑事诉讼法第253-2条规定:检察官为暂缓起诉处分者,得命被告人于一定期间内遵守或履行下列各款事项:1、向被害人性歉;2、立***;3、向被害人支付相当数额的财产或非财产上的损害赔偿;4、向公库或指定的公益团体、地方自治团体支付一定的金额;5、向指定的公益团体、地方自治团体或社区提供40小时以上240小时以下的义务劳务;6、完成戒瘾治疗、精神治疗、心理
辅导或其他适当的处遇措施;7、保护被害人安全的必要命令;8、预防再犯所为的必要命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