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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和解不诉制度的倡导与研究律毕业论文(4)

2017-11-04 03:35
导读:(二)有利于强化法律监视 我国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视机关,这是我国宪法的命题。但是,如何理解法律监视的含义,如同一石激起千层浪,引起法

(二)有利于强化法律监视
我国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视机关,这是我国宪法的命题。但是,如何理解法律监视的含义,如同一石激起千层浪,引起法学界和实务界广泛争论,在此不予赘述。笔者以为,法律监视是指检察机关依法对法律的执行和适用情况进行监视,以保证国家法律的同一、正确实施。据此,法律监视本质在于宪法的授权与保证国家法律同一、正确实施二者的结合与同一。可见,检察机关法律监视职能不局限于对违法或犯罪行为监视,而且还包括对国家法律的同一、正确实施情况进行监视。而刑事和解不诉制度是在检讨当前公诉法律制度执行、适用情况的基础上提出的,旨在保证法律更为正确、公道的实施。这是一种新型的法律监视理念,不同于传统的法律监视方式。在传统法律监视中,我们很轻易理解“追捕追诉”行为是一种典型的法律监视行为。从逻辑学角度讲,相对概念性质应当一致,那么“不诉”行为也应当属于法律监视行为,但是事实上,多数学者和司法职员以为不起诉权不是一种法律监视权,而是属于检察权范畴[17]。对此,笔者不敢苟同,以为刑事和解不诉制度既属于检察权范畴,也属于法律监视权范畴。实践中,检察机关依托检察公诉权,通过对特定刑事案件适用刑事和解不诉,进一步丰富法律监视的理念和途径,有利于强化法律监视和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三)有利于诉讼
现代法律制度除了要实现公平、正义的价值目标外,还有一个重要的原则就是诉讼经济。西方经济法学派的代表人物波斯纳以为,法律程序在运作过程中会耗费大量的经济资源,为了进步司法活动的经济效益,应当将最大限度地减少这种经济资源的耗费作为对法律程序进行评价的一项基本价值标准,并在具体的司法活动中实现这一目标。这就是说,法律程序应尽力缩小诉讼本钱,而达到最大化收益。作为重要程序法的刑事诉讼制度自然也不例外,贯串整个刑事诉讼中的诉讼经济也是不可缺的,不起诉制度则体现了诉讼的经济原则。同样,刑事和解不诉制度在吸收不起诉制度内核的基础也体现出诉讼的经济原则,使得特定的案件在不交付审判的情况而终结,缩短了诉讼时间,节省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使法院得以集中精力往处理更为重要的案件,从而达到诉讼经济的目的,进步了司法操纵中处理刑事案件的效率[18]。 (科教作文网http://zw.ΝsΕAc.com发布)
尽管这种诉讼的经济性较为抽象,但是它确确实实存在于诉讼过程之中。据统计,2001年至2002年,威海市40%轻伤害案件通过“和解”撤案方式结案。2003年1月至2004年6月,威海高区公循分局共受理轻伤害案件89起,受立案后当事人自行刑事和解后公安机关作撤案处理43起,占48.1%;威海环翠区公循分局受理轻伤害案165起,当事人“刑事和解”后公安机关撤案34起,占20.6%[19]。
四、我国刑事和解不诉制度的构想
根据上述分析,笔者以为,我国有必要确立刑事和解不诉制度。其具体构想如下:
(一)刑事和解不诉制度的适用对象与范围。结合相对不起诉制度的相关规定,确定刑事和解不诉制度的适用对象为未成年嫌疑犯罪人,以及成年犯罪嫌疑人中的过失犯、初犯、偶犯[20];适用范围为:一是刑事自诉案件;二是犯罪情节稍微,依照刑法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的案件;三是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对被告人可能判处3年以上有期徒刑,但具有法定的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情节,可能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案件;四是犯罪情节恶劣、重罪、累犯及应当数罪并罚的案件,不适用和解不起诉。
(二)刑事和解不诉制度的适用条件。其适用条件包括三方面:一是加害人的有罪答辩。刑事和解不诉的初衷之一是为被害人提供疏通情感阻滞的渠道,假如没有加害人有罪答辩的先决条件,根本无法达到预期和解效果[21]。二是双方自愿原则。刑事和解不诉制度是被害人与加害人的自愿为条件的,实践中尤其要征求被害人同意。三是待适用的案件符合刑事和解不诉制度的适用对象和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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