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罪刑相当”原则律毕业论文
2017-11-04 06: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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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罪刑相当原则是指罪重的量刑要重,罪轻的量刑要轻,各个条文之间的量刑原则要均衡,我国罪刑相当原则支撑是古典与近代学派理论碰撞后刑成新的罪刑相当原则,即罪责刑相当原则。罪刑相当作为刑法基本原则最早可以追溯到原始的同态复仇,然后到追求罪刑在价值上相当性。直至17、18世纪在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的倡导下,罪刑相当原则成为18、19世纪所有新刑法典规定罪刑关系的重要准则,至19世纪末随着社会犯罪现象的日益严重,罪刑均衡原则开始由刑罚与已然犯罪相当向刑罚与犯罪人的***性或危险性相当的转变。古典与近代理论学派经过理论碰撞后开始逐渐靠拢形成罪责刑相适应原则。而罪刑相当原则的理论基础,西方主要由报应主义和功利主义两种说法,古典学派多以报应主义为理论基础,而近代学派则以功利主义为理论基础,功利主义分为规范功利主义和行为功利主义。至于我国罪刑相当原则的涵义,不管是承认罪刑均衡原则,还是主张对罪刑均衡原则进行改造,或是以罪刑均衡原则为主,以刑罚个别化为补充,实在对于罪刑均衡与刑罚个别化的关系已达成共叫。罪刑均衡原则在我国刑法立法上不管是1979年《刑法》还是新的刑法上都有新的体现,新的刑法中决大多数犯罪都规定了相对确定的法定刑,为更好的实现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提供了保证。在罪刑均衡原则的司法适用上我们不仅要留意定罪正确而且要做到量刑适当。
罪刑相当原则是指罪重的量刑要重,罪轻的量刑要轻,各个法律条文之间的量刑原则要同一均衡,不能罪重的量刑比罪轻的轻,也不能罪轻的量刑比罪重的重。作为我国罪刑相当原则理论支撑的,不是16世纪末到18世纪刑事古典学派的罪刑相当原则,而是19世纪至今刑事古典学派理论与近代学派理论互碰撞后,由“责任”一词相连接而形成的新的罪刑相当原则,即罪责刑相当原则。一、罪刑相当原则的渊源罪刑相当作为刑法基本原则最早可以追朔到原始社会的同态复仇。在奴隶社会初期,同态复仇习俗开始被法律所认可。如《汉漠拉比法典》第196条规定:“倘自由民损毁任何自由民之子之眼,则应毁其眼”。第197条规定:“倘折断自由民之骨,则应折其骨”。这些规定追求侵害与复仇行为在利害上的直观对等性,从表面上看似乎是罪与刑的尽对相当,体现了罪刑相当的思想,但显然是罪刑相当思想最原始最粗俗的客观形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