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定反家庭暴力法的几点思考---律毕业论文(3)
2017-11-05 01:05
导读:对于国外立法、学者的解释和国际社会的上述界定,我国很多的学者特别是 社会学 和妇女学方面的专家学者都持相同的观点,以为这一主张有利于全面地
对于国外立法、学者的解释和国际社会的上述界定,我国很多的学者特别是
社会学和妇女学方面的专家学者都持相同的观点,以为这一主张有利于全面地保护妇女的正当权利,体现了对妇女人权的尊重。但也有人以为这一主张内容过于宽泛,对家庭暴力的理解有泛化的倾向,缺乏应有的针对性,因而以为,家庭暴力应限定在肉体伤害,以便认定。目前,对于家庭暴力的内涵还没有全国性的法律做出权威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以为,“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这一解释显然与国外的规定和熟悉有所不同。我们以为,在未来的反家庭暴力法中,应当以概括的方式明确什么是家庭暴力,同时根据我国的具体情况,以列举的方式明确法律干预家庭暴力的范围;而且在确定家庭暴力范围时应留意从以下几方面界定,1、家庭暴力可发生在婚姻家庭、未婚同居家庭、同性恋家庭中;2、家庭暴力可发生在夫妻间、曾有配偶关系的人间、伴侣间、父***女间、兄弟姐妹间、祖孙间以及其他家庭成员间;3、家庭暴力的手段既有作为的,也有不作为的;既有直接指向受害人的,也有间接指向受害人的;既有身体的,也有语言的;4、对受害人造成的损害有身体方面的、性方面的、精神和情感方面的、经济方面的;5、从程度上讲,对受害人造成任何损害和伤害的行为都应属于家庭暴力的范畴。
(四)明确政府干预家庭暴力的责任
各级政府作为国家的执行机关,在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方面负有不可推卸的、极其重要的职责,因此,反家庭暴力法应明确规定各级政府的各部分有责任结合自身的具体职能,采取各种必要措施,以加强对家庭暴力的行政干预:1、采取组织措施,明确义务(责任)主体。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是政府的重要职责,政府应当采取各种措施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在政府采取的各种措施中,采取组织措施无疑是重要的,由于徒法不能自行,为了将有关防治家庭暴力的法律规定落到实处,设立防治家庭暴力的专门机构是必要的。同时明确相应的监视机构,加强对家庭暴力案件处理的法律监视和监视等。2、司法行政部分应与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密切配合,做好家庭矛盾的调解工作,有效控制家庭暴力;解决受害家庭成员的法律援助;对要将施暴者告上法庭的受害人,当他(她)们遇有上困难的时候,应有一些政府指定的法律机构,为其代理诉讼,并减免用度,使受害者得到切实的帮助。与此同时,司法行政部分还应与文化部分密切配合,采取多种多样的形式,在法制宣传活动中,积极宣传家庭暴力行为的严重性和社会危害性,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促进男女同等在家庭生活中实现。3、教育行政部分应明确要求在有关的课程中增加社会性别意识方面的,培养青少年树立健康、同等的性别观念。4、计划、财政、民政等有关部分应将防止家庭暴力纳进国民经济和社会计划,特别是要拨付必要资金予以支持;并把救助家庭暴力受害者,加强受害家庭成员的福利保障,特别是女性家庭成员(尤其是女性家庭成员)的福利保障列为其中的重要内容。5、医疗卫生行政部分应要求各医疗单位建立救助家庭暴力受害人的运行机制,积极与司法机关配合,及时为家庭暴力受害者出具自己把握的符合处理案件要求的证据材料,并提供系统的医疗卫生服务和相关指导。6、统计部分应将家庭暴力的有关情况纳进统计范围,建立家庭暴力统计数据系统,为了解、家庭暴力的现状、发展趋势以及对策提供数据支持。7、各级行政机关要支持和帮助居(村)民委员会等基层群众性组织、社会团体做好维护妇女家庭权益方面的工作。有条件的地方要建立专门的家庭保护中心,实施多方面、多层次的家庭保护计划,防止和处理各类家庭暴力案件。各级行政机关要支持有关组织对家庭暴力题目的专门研究,要对在反对家庭暴力的活动中作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进行表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