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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公正与程序保障——民事诉讼程序优化的法(3)

2017-11-05 06:51
导读:〕这里无法回避另一对矛盾,即适用上的严格规则主义与自由裁量的矛盾关系。马克斯·韦伯曾经指出了形式公道性与实质公道性的悖论。决定者的裁量余

〕这里无法回避另一对矛盾,即适用上的严格规则主义与自由裁量的矛盾关系。马克斯·韦伯曾经指出了形式公道性与实质公道性的悖论。决定者的裁量余地被限制,决定被事先存在的规范所规制,就意味着减少了根据具体状况灵活机动地解决纠纷的可能性,其结果反而背离了法律原本的精神,因此不能以为是公正的。〔6〕各国基于这种情况,通常都赋予法官一定的自由裁量权,
但是这种自由裁量必须通过严格的诉讼程序加以限定和保障,以防止恣意枉判。
四、诉讼程序及其价值取向

在一般的意义上“程序”被理解成程式、次序,它反映人类行为的有序性,并与无序、混乱相对立。换句话说,“程序”是人们对某种行为经过多次重复对其的熟悉和确定。随着人类实践经验的积累和熟悉能力的进步,行为越来越广泛地变成有序并被通过某种规范形式如习惯、命令、法律等确认下来,从而形成程序。其中最重要的部分就通过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并要责备加以遵守,被称为法律程序,如行政程序、选举程序、立法程序、诉讼程序等。诉讼程序是一种最具代表性的法律程序,由于这个原因,法律程序在狭义上被理解成诉讼程序,程序法被理解成诉讼法,以为“有关诉讼手续的法律为程序法,又称诉讼法”,〔7〕国外也有类似的观点。〔8〕诉讼程序反映人们对诉讼活动规律的熟悉,可以说它是如何进行诉讼的一种技术。


诉讼程序的内容包括立法者对诉讼行为时间和空间上的要求。时间要求包括时序和时限,时序是诉讼行为的先后顺序,时限即期间,期间是诉讼法上的重要制度,它是立法者对诉讼行为时间的规范与限制。而诉讼行为空间,既包括立法者对诉讼行为方式的要求,也包括立法者对行为空间关系的要求。“空间关系,即行为主体及其行为的确定性及相关性,比如审判行为只能由法院来进行,这是确定性;‘一切其它机关不得干预审判’,则表明各主体在空间上的相关性”。〔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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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程序通过主体的权利、义务以及各主体之间的相互关系得以体现。

诉讼程序的法律依据是诉讼法。通过诉讼法加以确认的诉讼程序具有强制性和规范性,不象民俗习惯、风俗仪式那样任意、疏松,它被作为一种行为模式被反复适用,对行为主体具有约束力。违反诉讼程序则产生相应的事实后果、法律后果。


诉讼程序是一种技术,又是一种关系,也是一种规范,这种技术、关系和规范都是由立法者根据一定的价值取向进行创造和设计的。那么,人们在创造和设计诉讼程序的时候,应当基于什么价值取向来进行呢?如前所述,公正价值对于诉讼尤为重要,是诉讼的生命和灵魂。但假如说公正是诉讼的基本价值、最高价值或第一位价值目标的话,却不能以为公正是诉讼唯一的价值目标。诉讼界不少人以为诉讼价值目标体系由公正、效率、效益三者构成。


效率的概念反映行为的快速、有效,诉讼效率则指在诉讼程序中各种主体行为的速度及有效性。民事诉讼的目的在于实现当事人的权利,使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回复正常,以“维护社会秩序、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顺利进行。”〔10〕假如诉讼不讲求速度和有效性,就从根本上背离了上述目的。正由于如此,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条规定了民事诉讼法的任务,并在“审理民事案件,确认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制裁民事违法行为,保护当事人的正当权益,公民自觉遵遵法律”等语前冠以“及时”二字,意在夸大诉讼程序对效率的追求。民事诉讼中效率的因素较多,包括各种主体诉讼行为的速度和有效性、诉讼程序的繁简、诉讼时限的是非等等。


效益是一个经济学概念,从本世纪六、七十年代开始被引进法律领域,反映了在法制建设方面人们对经济规模的重视。效益这一概念反映本钱与收益,投进与产出之间的比例关系,二者之比值越小,则效益越高,二者之比值越大,则效益越低。需要明确的是法律领域所讲的本钱与收益、投进与产出即效益题目不完全是经济学上的含义,具有非经济的含义,诉讼程序的本钱既包括法院和当事人的开支,如诉讼用度、代理用度、法院的人力与物质耗费等,也包括因诉讼导致确当事人的名誉损失;诉讼程序的收益既包括通过裁判实现确当事人的经济利益、被挽回的经济损失,也包括法院通过诉讼对正当社会关系的保护,对法律程序的维护及对纠纷的预防和抑制作用等等。影响诉讼效益的因素也是比较多的,包括诉讼周期、诉讼用度、诉讼程序的繁简、裁判结果的公正率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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