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公正与程序保障——民事诉讼程序优化的法(6)
2017-11-05 06:51
导读:4.诉讼程序的透明性 诉讼程序的透明包含以下:诉讼行为(主要指庭审行为)在一定场合中公然进行;作为裁判基础的事实以及裁判的法律根据向当事人及
4.诉讼程序的透明性
诉讼程序的透明包含以下:诉讼行为(主要指庭审行为)在一定场合中公然进行;作为裁判基础的事实以及裁判的法律根据向当事人及公然。保证诉讼程序透明的途径包括新闻媒介、当事人的直接参与、公众的庭审旁听等。诉讼过程(主要是庭审)的公然是相对的,尽管是通常的要求,但是有例外;而诉讼结果(裁判)的公然则是尽对的。〔22〕
诉讼程序保持透明是防止司法跋扈与擅断,发现和弥补诉讼不公的有效途径。古代独裁的诉讼制度下,诉讼活动基本上是封闭的,统治者借助于这种封闭的程序实行司法跋扈擅断,强化审判的恐怖和威胁,以便达到偏私的目的。近代资产阶级革命中,公然审判被作为实行诉讼革命的口号之一得到了倡导。它既是保证诉讼公正的程序要素,同时也被视为司法审判***化的一个表征。
5.制约与监视性
“制约”者,牵制、制衡,约束;“监视”者,监察、督察、督促。制约与监视表明民事诉讼中多种主体之间权利与义务关系上的联系及相互,公道的制约与监视与诉讼公正不可或缺的原素。
关于制约与监视,人们经常只看到这一机制对权力的限制。戈尔丁以为,行使权力的行为“不应当是反复无常或跋扈武断的”〔23〕言下之意,权力失控将导致不公正,所以需要制约和监视。罗伯斯庇尔以为,“诉讼程序,一般来说,不过是法律对于法官弱点和私欲所采取的预防措施而已。”〔24〕此话更是偏激地指出了权力制约与监视的重要性。毫无疑问,笔者同样十分重视民事诉讼中的制约与监视机制对于克服司法职员偏私方面的作用,但是笔者以为这还是不够的,应将视野同时放到制约与监视机制的广泛功能,包括诉讼法律关系各主体之间的相互影响、诉讼的结构、保持诉讼中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调性等等。换句话说,制约与监视有利于优化诉讼中各主体之间的相互关系,有利于优化诉讼结构,从而保证诉讼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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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实现诉讼公正,民事诉讼程序应当符合上述诸要求,这些要求同时也就是程序公正的要素。需要特别指出的是,程序公正的诸要素之间存在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关系。很难说一项程序的设计只是符合其中的某一要素,而与其它要素无关,实际情况恰好相反。比如法律上设置复审程序,这是符合对事物反复熟悉的客观的,因而体现了性,然而复审程序同时也为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实行制约与监视提供了手段,因而也体现了制约与监视性。由于程序公正的诸要素之间存在这种交错关系,因此,对诉讼公正之程序保障机制的,不应采取将程序制度与上述某一要素简单化地逐一对应、对号进座的。
(三)诉讼公正的相对性与程序设计的复杂性
诉讼程序的最高价值取向为公正,保障诉讼公正应当是程序设计的最重要的标准。从抽象的理性出发,诉讼程序的设计应当围绕如何实现诉讼公正来进行,这就比如诉讼公正是圆心,诉讼程序是圆周,程序设计不过是围绕圆心来划出圆周。但是这一工作并不简单,其复杂性是由以下因素决定的:
1.诉讼公正是程序设计的最重要的标准,但不是唯一的标准,民事诉讼程序的价值取向包括公正、效率、效益等方面,互相之间应当保持公道的价值比例,很显然立法者不能取此舍彼。比如,为了保障诉讼公正,设计程序应当留意保障各方当事人在裁判者眼前应有充分的机会、充足的手段陈述有关案件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的主张,赋予当事人较大的时空活动范围,使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有较多的时间和较大的空间开展攻防活动。但是,真理再往前跨一步便是谬误。无停止的争辩,不符合效率和效益的价值要求,即便是公正的,也应当加以限制。总之,公正的理念并非程序设计的唯一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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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诉讼公正的概念本身是一个“变量”而非“定量”。由于不同的人对公正的理解不尽相同,而且,公正的原素本身也是不确定的、可变的、比如公正要求程序上的制约与监视,这么讲是以适度为条件的,过度的制约与监视同没有制约与监视一样百弊丛生。因此,对诉讼公正的目标只能做定性的思考,难以做定量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