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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终止后的环境民事法律责任律毕业论文(3)

2017-11-08 01:49
导读:3.2 修改公司清算规定 即使是建立了公司终止后责任主体资格保存一定期限制度,但依据我国现行的公司清算制度,公司在保存主体资格期间仍无法对环境

  3.2 修改公司清算规定
  即使是建立了公司终止后责任主体资格保存一定期限制度,但依据我国现行的公司清算制度,公司在保存主体资格期间仍无法对环境侵害行为承担责任,由于这时候的公司已经没有财产存在。这样,受害人即使能直接追究公司的环境侵害责任,也无法实际得到赔偿,公司责任主体资格保存一定期限制度的存在意义微弱。因此,在建立公司责任主体资格保存一定期限制度的基础上,有必要修改我国《破产法》和相关法律确定的财产分配制度,规定在分配清算财产时,分配一部分财产作为公司资格保存期间的财产。具体可作为公司债务,与“清偿企业债务”同一分配顺序,数额可根据公司的环境危险系数、偿债能力以及是否发生过环境侵害案件来确定。
  3.3 修改环境侵害案件的诉讼时效
  基于上面分析的环境侵害案件诉讼时效题目,本人以为,对于环境侵害应当延长最长诉讼时效,由于环境侵害是一种具有很强特殊性的侵害,其潜伏期有些是几十年,如,日本水俣病案例,从排放含有甲基汞的污染物到大量出现水俣病患者,经过了将近半个世纪的时间。因此,只有规定更长的诉讼时效,赋予受害人请求司法救助的权利,才能更好地维护公民的环境权。否则会出现损害还没发生,时效已经届满的情况。
  3.4 建立公司终止后环境责任基金制度
  无论是公司终止后责任主体资格保存一定期限的制度,还是修改环境侵害案件的诉讼时效,其都是有期限的。当公司终止后保存责任主体资格的期限届满,受害人即使发现自己的权利受到公司侵害,仍然无法获得有效的救助,由于责任主体已经消失。为了最大限度的保护公民的环境权,建议我国建立公司终止后环境责任基金制度。基金的来源可由三部分组成:一是终止前公司缴纳的环境责任基金;一是国家按比例从对公司所收取的排污费中拨付一部分;还有一部分是公司主体资格存续期限届满后的剩余财产。公司缴纳环境责任基金的义务须由法律做出规定,具体可以在公司法中做出规定。至于公司该缴纳多少数额的基金,具体可以根据行业的危险系数及公司的排污量来确定。 这样,在公司责任主体资格存续期间,受害人可以要求公司承担责任;公司责任主体资格期限届满后,受害人则可以通过环境责任基金获得补偿。 (转载自http://www.NSEAC.com中国科教评价网)
  
  4 确立公司终止后环境民事法律责任的现实意义
  
  公司终止后环境民事法律责任作为对环境侵害受害人救助的法律保障,具有以下的现实意义:
  (1)确立公司终止后环境民事法律责任,为受害人寻求法律救助提供了法律依据。按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公司一旦终止,人们就无法对一个不存在的主体提起诉讼,当然也就无法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的权利。确立公司终止后环境法律责任,受害人在公司终止后发现损害也能通过追究侵害人的侵害责任而使受损害者得以补偿。
  (2)公司责任主体资格保存一定期限法律制度,除了维护受害人的权利外,还可以对公司产生一定的约束力,防止其为了规避法律,逃避法律责任而终止。现实中,就存在着公司为了逃避各种法律责任而终止的情形。假如公司终止后作为责任主体还存续一定期限,那么“终止”,就不大可能会是他们为了逃避责任而做出的选择。
  (3)确立公司终止后环境民事法律责任,有利于保护环境。终止后在一定期限内还得作为责任主体存在,而且环境责任基金的缴纳数额,在很大程度上也是取决于其危险系数,公司为了减少日后承担责任的风险,为了少缴纳基金,为了获取最大化的利益,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就会自觉地控制污染源,减少排污。
  
  参考文献
  [1]@宋宗宇.环境侵权民事责任研究[M].重庆:重庆大学出版社,2005.
  [2]@周珂.环境法[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
  [3]@汪劲.环境法学[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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