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角度探讨建立纳税人诉讼制度的必要性律毕(2)
2017-11-08 06:37
导读:“纳税人权利是指纳税人以宪法为基础,在税制设计、税收征管和治理活动以及对税收的使用过程中所享有的作为或不作为以及要求他们作为或不作为的资
“纳税人权利是指纳税人以宪法为基础,在税制设计、税收征管和治理活动以及对税收的使用过程中所享有的作为或不作为以及要求他们作为或不作为的资格。”
宪法对公民权的规定宏观体现了纳税人的权利,税收的相关法律法规则对纳税人的权利作了具体规定。在这里,我们主要关注跟纳税人诉讼有关的程序性权利。
程序性权利的作用在于一定程度上限制公权,保证社会公平,进步社会效率。纳税人既然应该享有知晓税款往向的监视权,那么就应该有相应的法律程序来实施和保护这一权利。我以为,这样的法律程序包括两个部分,一个是公众参与机制,一个是相关的纠正机制,即防止将公众的意见排挤而无法落到实处的机制。
公众参与机制在法治社会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由于这一机制体现了真正的人***权。公众参与机制实质上是一种社会监视机制。所谓社会监视,“是各种社会主体对国家机关行使税收权所进行的监视”。公众参与机制在环境法领域已经发展得比较健全,对税收机制有很大的鉴戒价值。《环评法》从法律上规定了公众参与的论证会、听证会等形式,并对公众的范围作了界定,包括宗教团体利益代表、NGO和媒体的参与。在税收领域,公众参与机制的建立同样重要。澳大利亚、法国、德国、日本、美国等都已规定在向纳税人征税时应该向纳税人提供这方面的资料。税收公众参与在法国体现得尤为突出,法国用电视报纸等各种媒体手段向公众提供相关信息,而公众也可以通过各种渠道提出自己的意见和建议以作为政府部分的参考。
我国也有公众参与的相关规定。如《政府采购法》规定:政府采购项目标准应当公然。但这一机制并没有推行适用于其他的税款往向,并且对于国家机关在使用税款时的监视权没有法律程序进行保障,即上文所说的第二种机制,相关的纠正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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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诉讼就是一种有效的纠正机制。纳税人诉讼本身是一种程序性权利,固然我国目前还没有建立此制度,但从其他程序性权利中也可找到其依据。
纳税人的程序性权利包括知情权、保密权、要求回避权、损害救济权等。《税收征管法》第8条规定:纳税人有权向税务机关了解国家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以及与纳税程序有关的情况。我以为,从广义上看,国家对税收的使用状况也应该成为纳税人知情权的重要对象,由于国家是否将税收用于公共服务是税收目的是否实现的根本标志,也是纳税人实体性权利是否真正得以实现的重要衡量标准。《税收征管法》还规定了税收救济权,我国税法中规定的救济权,是指纳税人对税务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而提起的诉讼,对于纳税人的这种救济,途径包括有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两种。而同样的,对于侵犯公民财产的不公道使用税收行为,也应该给予纳税人行而有效的救济方式,纳税人诉讼制度就是可行办法。
4 税收法律关系的性质决定纳税人诉讼制度的公道性
现在,大多数国家都倾向于税收法律关系的性质更多的是一种税收债务关系。基于这一观点,纳税人诉讼更加具备其公道性。
税收债务说将税收法律关系定性为国家对纳税人请求履行税收债务的关系,国家和纳税人之间的关系是法律上的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的对应关系,即是一种公法上的债务关系。既然承认税收法律关系的性质是税收债务关系,就是说税收法律关系并不是一种单纯的权力服从关系,国家强制征收税款后,纳税人并不是毫无权利可言。既然是债务关系,就会存在相应的权利义务。当然,由于税收债务是公法上的债务,所以具有其特殊性,与民法上的债务关系有所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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