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角度探讨建立纳税人诉讼制度的必要性律毕(3)
2017-11-08 06:37
导读:这样看来,税收法律关系在某种程度上似乎可以被看作一种“社会契约”,即公民和国家订立这样一个协议,公民将部分财产让渡给国家,国家的义务则是
这样看来,税收法律关系在某种程度上似乎可以被看作一种“社会契约”,即公民和国家订立这样一个协议,公民将部分财产让渡给国家,国家的义务则是满足社会需要。一旦税款得不到公道使用,国家则相当于“违约”,公民自然应当可以形式“损害赔偿权”要求国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这就为纳税人诉讼提供了一个坚实的理论依据。
第二,在现行法的结构中,税收法律关系是公法上的法律关系,因它而产生的法律诉讼,全部作为行政诉讼,适用行政诉讼法而非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这固然是对税收债务关系观点的一个方面的否定,但却从反面证实了纳税人诉讼的公道性。由于税收法律关系双方的地位比较悬殊,这其中发生的纠纷很难简单的用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来解决,所以都作为行政诉讼来处理。又由于政府对税款的使用涉及到众多不特定对象的利益,所以以纳税人为主体的公益诉讼自然是最佳解决机制。
第三,税收作为满足公共需要的手段,不仅具有很强的公益性,而且税收的课赋与征收还必须公平地进行。这决定了国家拥有私法债权人所没有的种种特权,税收调整权、税收优先权等,相对人必须服从。就是由于如此,我们更加需要一种公道的制度来作为纳税人权利的根本保障,确保国家通过行使以上特权而促进了社会公平。纳税人诉讼一方面可以作为一道底线,保证纳税人的亲身利益,另一方面也可以在某种程度上减少其对于税收牺牲的抵触情绪,有利于社会稳定与***。
5 纳税人诉讼制度与进步公民权利意知趣辅相成
我国纳税人诉讼制度迟迟不能建立的一个重要原因,就在于公民权利意识的淡薄。长期以来,公民多半以弱势团体自居,这种自我定位使公民对政府的行为漠不关心。只有进步公民权利意识,才能为纳税人诉讼制度的建立提供适合的法制土壤。所以,进行正确的税务法制宣传十分重要。
内容来自www.nseac.com 另一方面,积极推进纳税人诉讼制度的建立也可以反过来进步公民权利意识。一旦建立这样的制度,公民找到了得以保障自身利益的途径,自然会充分加以利用,从而逐渐改变公民对自身的社会定位,建立主人意识。主人意识的建立也必定推动整个***法制进程,这也是推行纳税人诉讼制度的又一必要性。
参考文献
[1]莫纪宏主编.纳税人的权利[M].北京:群众出版社,2005.
[2]刘剑文,熊伟.税法基础理论[M].北京:
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